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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风险分担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应由何方负担损失。如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但在该材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意外毁损灭失时,不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分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应由何方负担损失。如果由承揽人负担风险,则承揽人不能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或者其他有关费用;如果由定作人负担,则定作人虽不能得到工作成果,也仍应支付报酬或者有关费用。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分一下几种情况:

(一)工作成果需要实际交付的风险

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工作成果需要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在定作人受领迟延时发生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

(二)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风险(www.xing528.com)

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成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如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下意外毁损、灭失的,应由何方承担责任?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保管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该材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意外毁损灭失时,不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因为按照风险责任的一般原理,所有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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