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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优化版:详解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得随时终止租赁合同。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租赁物维修条款的约定有利于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就维修达不成一致意见,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对于特殊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的,应依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不论定期或者不定期,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需要办理登记。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优化版:详解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租赁物条款

对租赁物,前面已经述及,它必须是有体物,可以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如果是易消耗物,当物消耗殆尽时,物本身不存在,就不是转让物的使用和收益的合同了。租赁物可分为现存的物和将来之物。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该物应为出租人于将来可取得的物。如果以不能取得的物为租赁物,则租赁合同因其自始履行不能应为无效。

(二)租赁期限的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的期限。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前面已经论述过,这里不加赘述。在当事人于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租的,租赁关系终止。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续订租赁合同,这种情况我们称为约定更新,原租赁合同其他内容都不变,只是延长合同的期限。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另一种是当事人于租赁期限届满后,以行为表明其继续租赁关系。我们称之为法定更新或默示更新。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接受。当事人有此行为时则推定双方继续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视为更新。但在法定更新,当事人之间的定期租赁更改为不定期租赁。其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得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三)租金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租金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租金的约定,则该合同就不能成为租赁合同。当事人对于租金的约定应具体明确,对于租金的数额、支付的期限(一个月一交还是三个月一交等)、支付的方式(出租人上门收还是承租人交给出租人等)都要有明确的约定。(www.xing528.com)

(四)租赁物维修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要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及有关事项,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租赁物在出租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租赁物的维修,是使租赁物保持正常状态以使其能为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必要措施。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租赁物维修条款的约定有利于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然,租赁物的维修条款不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维修达不成一致意见,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租赁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对于特殊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的,应依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不论定期或者不定期,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需要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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