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所以租赁合同仅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仅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而无对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
这里的租赁物只能是有体物,而且须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对无体物使用权的取得不适用租赁合同。所谓使用,是指不改变物的形体和性质而对物加以利用。租赁合同以承租人取得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承租人承租权的内容包括使用和收益,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但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于承租人而言,只有承租人自己独立使用租赁物的,才为租赁,并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这也是租赁合同以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特征的表现。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既负有一定义务,也享有一定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对价性,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所以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都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自成立时起当事人之间即可发生权利义务。故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www.xing528.com)
4.租赁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
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租赁期。对租赁期的长短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最长限期的,应缩短为法定的最长期限。这主要考虑到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租赁期过长,这既与转让物的使用收益的目的不符合,也容易就物的返还状态发生争议,甚至使物的价值使用殆尽。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3.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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