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和受赠人的权利。
(一)赠与人的义务和受赠人的权利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时,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受赠人的权利
受赠人的权利是接受赠与物并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www.xing528.com)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和受赠人的权利
附义务的赠与又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以一定给付为条件,亦即使受赠人于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的根本特点在于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在一般赠与中受赠人不负担任何给付义务。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而不是另一合同的内容。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因此,除当事人有另外的特别约定外,只有在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应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受赠人负担的义务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受赠人给付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也可以是特定第三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别效力主要为以下两点:
1.受赠人所附义务的履行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虽不以向赠与人履行某项义务为代价,但却是以履行所附义务为条件的,因此,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的义务。受赠人履行其义务,仅于受赠财产的价值限度内为之,若赠与所附义务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对于超出部分,受赠人不负履行的责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赠与人或者所附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因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履行所附义务的义务,就其履行义务而言,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赠与人则有如同出卖人的地位。所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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