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标的物交付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两者都是现货交易;根据标的物自身性质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依成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由卖合同和竞争买卖合同;依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现金买卖合同、赊购买卖合同、预约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等。在《合同法》中列出了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买卖双方约定买受人不是一次性而是分期分批地支付价款。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数次向出卖人付款,对出卖人而言,可能存在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必会在合同中约定特别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为保护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的利益,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约款予以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丧失分期利益和解除合同的限制
分期付款是买受人享有的一种期限利益,由于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时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所以为保障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不因出卖人的规定而丧失,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分期付款的出卖人不得在买受人一有违反付款义务时即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只有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有权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出卖人已收受价款的,只可以从其收受的价款中扣除该使用费而将余额返还之,若标的物受有损害时,出卖人得要求赔偿;但若双方约定于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对其已收受的价款不予返还,则该约定应无效。(www.xing528.com)
(二)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就在于买卖双方以确定的样品质量来决定买卖标的物的质量。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实务中,样品由出卖人提供的称为“出卖人样”,由买受人提供的称为“买受人样”,由买受人提供、出卖人据此复制加工出一个类似样品由买受人确认的,称为“回样”或“确认样”。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相同的,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凭样品买卖的样品有隐蔽瑕疵而买受人又不知道的,则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也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试用买卖的特殊性在于,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经试用后的认可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当事人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其他办法仍不能确定试用期间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是,若标的物是在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试用而未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于试用期届满后未作表示的,应视为买受人拒绝购买。
(四)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它的特殊性在于,拍卖行只是一个中介机构,真正的买卖双方是委托人和竞买人。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竞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锤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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