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说来依以下原则确定: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④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⑤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⑥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孳息归属(www.xing528.com)
孳息的归属即利益承受是指于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所生的孳息归谁承受的问题。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利益承受一般与风险负担相一致。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利益承受也应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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