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主体
我们通常所说的“卖方”称为“出卖人”,“买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与买受人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卖人首先可分为所有权人与处分权人,在我国,具体说来,可以作为出卖人的主体有:
1.所有权人
这是出卖人中最常见、最普通的一种。一般指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完全的物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非所有权性的财产权人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则拥有非所有权性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的处分权,财产权人可以出卖由其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因而也可以成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3.信托人
信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信托合同,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包括出卖)的人。
4.抵押权人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其财产折价或就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担保财产又称为抵押财产或抵押物。抵押财产一般为不动产或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大的财产,而且不转移占有。在债权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为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催告其清偿,否则抵押权人将可以处分抵押物,包括出卖抵押物和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依法行使权利的抵押权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出卖人。
5.质押权人(www.xing528.com)
质押权也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质押物一般为动产,而且转移归质押权人占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可以出卖质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押权人也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6.留置权人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留置并拒绝归还依约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在经催告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将留置的财产出卖从所得价款中受偿。故留置权人亦可作为买卖合同之出卖人。
7.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出卖人限于特定的情形,即当事人不能执行判决或裁定时,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出卖义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以执行为目的出卖财产尤其是大宗财产时,大多采用拍卖方式。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作为合同标的之“物”。首先,其应为物。但何为“物”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物仅指动产和不动产,是有形的;广义上的物则除动产与不动产外,还包括权利等无形财产,如票据、股债券、提单等。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规定,物包括土地、森林、山岭、建筑物、水库等不动产和生活用品、牲畜、货币等动产。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的基本划分方法。动产是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坏其价值的物。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土地,附着在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即为动产。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立法意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主要是财产权利的转让,则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而是由其他合同类型进行规范,如专利权转让适用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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