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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争的原因及优化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民法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加以分离,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的产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导致责任竞合现象的产生。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同时,违约行为亦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使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争的原因及优化分析

传统民法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加以分离,使两种行为可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质,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导致责任竞合现象的产生。

其原因为: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者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www.xing528.com)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即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亦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使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或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运用范围。例如,现代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瑕疵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无论与其有无合同关系)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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