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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责任竞合的概念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本节讨论的就是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当然,责任竞合系因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不是数个违反义务行为分别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这一规定也是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经常存在于买卖、承揽、运输、仓储、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等合同场合。本节讨论的就是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二)责任竞合的特点

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引起

民法上,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行为人虽负有义务,但如确实地履行了义务,不会产生责任后果,更不产生责任竞合现象。当然,责任竞合系因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不是数个违反义务行为分别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2.同一违反义务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决定性条件。如,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相对独立,同一行为既违反了侵权法,又违反了合同法或者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将产生责任竞合。

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一方面,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只能择一而用。所谓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如在某些情况下,运用赔偿性违约金可以包容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形式,如返还原物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还应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和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研究责任竞合的规则,即当责任竞合发生时,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各国民法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责任竞合理论。目前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理论有三种:(www.xing528.com)

一是法条竞合说。该说认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可侵犯的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是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义务的特别义务。因此,当一个违法行为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受害人只能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有侵权的请求权。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应根据各自的法律规范加以判断。因而产生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认为,一个行为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论其本质,仅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一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则有两个: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因请求权基础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假如某项法律基础不成立,不能排除其他法律基础成立的可能性。

各国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上,具体做法也有三种:

一是禁止竞合制度。禁止竞合制度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原因是:法国法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对其债务的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但对合同关系之外的责任(侵权责任)却不可能预见。但禁止竞合制度的效果并不好,每个双重违法案件首先要确定是否与有效的合同有关,然后才能决定法律的适用,这就使程序复杂化;同时,为避免竞合,必须通过大量的特别法和判例来解释合同法和侵权法。禁止竞合制度也有例外。一些例外是基于法律对第三人的规定,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死者在合同中为第三人(受益人)约定的条款,如其接受,就承运人来说其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反之则为侵权责任。另有一些例外则是基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欺诈过错产生的,如:合同订立时,一方有欺诈行为,则另一方不仅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请求欺诈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该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合同法和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他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同时实现。例如,德国的铁路运输法规定,承运人依合同对顾客未申报的贵重物品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主能够证明承运人能够构成侵权行为,则可依侵权法要求赔偿。

三是有限制地选择诉讼制度。该制度以英国法为代表。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其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与德国法的处理原则不同。英国法认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是诉讼制度问题,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英国法对责任竞合选择之诉规定了严格适用限制:①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于有偿合同关系;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能基于双重诉因提起选择之诉;③当事人的疏忽行为和非暴力行为在造成经济损失时,不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在英国和美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更实际的原则: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后一行为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已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

可以看出,各国法律无论采纳哪种解决责任竞合制度,实际上都排斥可以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的主张,均认可受害人只能实现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负双重民事责任的做法。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也是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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