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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的一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要承担合同责任的原则。在这种观点中,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因此,我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双轨制、二元化,是一个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件,责任成立要件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属于一般的举证责任。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

(一)合同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违反约定或否定义务,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者造成债权人以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过程。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的一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要承担合同责任的原则。

对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即便是《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也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以下代表性学说:

1.统一严格责任说

这是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即认为《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理由是: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本质上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相比,应该更严格。出于当事人意愿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本身就具有了充分的说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因此,《合同法》的规定就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有主有从的归责原则体系

这种观点认为,在合同责任中单一的归责原则是不适当的,应当在一种归责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还要有补充的归责原则,以适应合同责任的不同情况。

在这种观点中,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另一种意见认为以无过错责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房维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讲座》。

3.法律规定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更合中国实际说

有学者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表示质疑,认为实行单一的严格责任调整合同责任,难免导致合同法内部体系矛盾,法官和民众也难以接受,因而应当考虑对严格责任的规定慎重适用,终究要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合同责任的归属问题。

4.归责原则二元论

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责任如果仅仅实行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不适当的。首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责任并不是单一的违约责任,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将合同的缔结阶段即先契约阶段和后契约阶段包括其中,因而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在内;其次,在各种合同责任中,并不是通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在同一个合同责任中,也并不一定只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即使是在实践违约责任中,对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实行严格责任,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我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双轨制、二元化,是一个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而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说,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三元化。

本书作者偏向于采纳上述第四种合同责任归责原则,即合同责任归责上宜认可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并存的学说。

(二)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如前所述,应理解为我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并存的三元体系,而三种归责原则所调整的内容各不相同。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要求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必须其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责任的调整范围是:①缔约过错责任;②合同无效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个人责任;③预期违约责任;④加害给付责任;⑤实际违约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金责任。

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件,实行的是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权利,原告负举证责任,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的内容,是全部合同责任成立的要件。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也是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指当事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①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②对于后合同责任,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过错推定的合同责任,应注意其范围限制,同时要注意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www.xing528.com)

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推定其有过错,合同责任成。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常有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问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承担合同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①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责任及违约金责任;②合同无效责任中的返还财产和适当补偿责任;③违约金责任。对于其他种类的合同责任,不得适用严格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件,责任成立要件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属于一般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推定其有过错,合同责任成立。

案例分析

[案情]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 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 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问题]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值得注意的问题]

应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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