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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清偿及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清偿的概念清偿,又称为“履行”,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导致合同终止原因中的第一种“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形。合同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向无受领权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效力。代物清偿一经成立,即发生合同终止的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的清偿及优化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又称为“履行”,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导致合同终止原因中的第一种“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形。

学术上,对清偿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和折中说三种。法律行为说认为,清偿须有清偿的意思,即为消灭债务的意思,如果欠缺清偿意思,不发生合同消灭的效果;非法律行为说认为,清偿不是法律行为,因而无需有清偿的意思,理由是给付行为与清偿不同,给付是为清偿所为的行为,清偿为给付目的的达到;因清偿所为的给付行为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但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属清偿的手段;折中说认为,清偿视情况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不是法律行为。

(二)清偿主体

清偿主体,即清偿的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

1.清偿人

指向受领人(通常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人。

合同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包括合同当事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连带债务人、保证人、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债务人履行债务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清偿或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如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性质决定,债务不是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且在给付行为系法律行为时,债务清偿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清偿。

第三人也可作为清偿人,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债务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的除外。

2.清偿受领人

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债务的清偿当由清偿人向有清偿受领权的人给付,并经受领后,才产生清偿的效力。

债权人是当然的受领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受领:①债权出质。非经质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得受领;②债权人破产。其债权由破产清算人、管理人受领;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时,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

其他清偿受领人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人、代位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指定受领清偿的其他人等。

债务人向无受领权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效力。(www.xing528.com)

(三)清偿标的

清偿标的,即债务履行标的。

债务人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部分清偿和代物清偿。

可以部分清偿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部分清偿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代物清偿的要件是:①须有债权债务的存在。如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自无代物清偿之必要;②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如以提供财产代替原定的提供劳务。同为给付财产的,以他物替代原物也是代物清偿,如以交付录像机代替原合同约定的交付电视机;③须有当事人的合意。代物清偿并不要求原定给付与他种给付在价值上完全相同,因此,当事人在达成代物清偿协议时,应就其价值差额的处理同时作出约定,以免日后争讼。

代物清偿一经成立,即发生合同终止的后果。

(四)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

1.清偿地

清偿地即清偿人履行债务的场所。对履行地,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认可的履行地履行债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清偿期

清偿期指清偿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对清偿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依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对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3.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指履行债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清偿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债务一方承担。如因债权人原因使清偿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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