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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及通知的必要性和效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说认为债权转让实际上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将合同权利本身作为转让的标的,所以转让合同权利应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如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便于债务人及时了解,避免其因毫不知情遭受损失浪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转让生效,债权人不得撤销该通知。

合同权利转让及通知的必要性和效力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让与、债权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转让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合同权利人由一人变为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原债权人与受让一部分债权的第三人或按约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共同享有连带债权。

2.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1)转让的对象为合同债权。债权本身是一种无体权利,以实存利益为基础,可作为转让的标的。这里要注意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的不同,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行为,尽管也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但这是物权的转让,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处分行为,其转让关系受合同法调整,但其物权处分行为又受到物权法的调整,物权法关于交付、登记等规定应适用于此类转让行为。

(2)合同权利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权利转让的内容,就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权利的内容。当然,转让合同权利必须转让有效的权利。

(3)合同权利既可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合同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灭,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在合同权利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性质

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性质学术界大体有以下三种学说:

1.不要因准物权合同说

以德国法为代表。此学说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与被转让的合同是相分离的,此种转让是否有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瑕疵,不影响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

2.要因买卖合同

以法国法为代表。该学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是原合同中的债权,出卖人应对作为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在法律上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说

此说为英美法所采纳,我国学者一般也认可该说。此说认为债权转让实际上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将合同权利本身作为转让的标的,所以转让合同权利应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合同权利转让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以有效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如果债权人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为无效,即属给付不能,转让合同当然不成立,如受让人由此受到损害,转让人应予赔偿。

但下列债权仍然可以转让合同的标的:

(1)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为,尽管过了诉讼时效,但不等于债务自然消灭,债务人尚有对债权人履行的可能性,故这种债权可作为转让的标的;

(2)因可撤销法律行为而生的债权。此种债权在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前为有效债权,况且其撤销权可能永久不行使,故此债权可为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

(3)附条件债权。包括附解除条件及停止条件两种。此种债权在条件成就前为或然债权,即效力未定的债权,但均可为有效成立的债权,故可为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

上述几种债权被转让后,如果债务人以时效完成拒绝履行或者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或者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使债权失去效力时,受让人得主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债权转让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转让与受让人,因此,必须是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克让与的债权未作规定,而列举不得让与的债权的种类。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此类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合同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转让前后的合同内容失去同一性和连续性,同时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此类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如果此类合同发生权利转让,势必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此类合同权利不得转让。②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演出合同中所选定的演员、出版合同中所选定的作者。如所选定的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将导致合同转让前后的内容发生根本变化。因而此类合同权利也不得转让。③合同内容中包含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④从权利。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⑤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以上几种权利如果经债务人同意,也不是绝对不能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指同一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是指债权人在根据该合同实现债权后不得再将所获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约定。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如果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不得让与的约定而接受债权转让的,那么转让对受让人有效,而债务人仅能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原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但法律规定禁止债权人转让权利的现象非常罕见。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属于这样的规定。

3.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转让达成协议

合同债权转让是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4.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对原合同债务人有一定的影响,从维护其利益出发,对债权转让应作适当的约束。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以“通知主义”的要求对债权转让进行适当约束。要求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便于债务人及时了解,避免其因毫不知情遭受损失浪费。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转让生效,债权人不得撤销该通知。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可见,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任意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将使受让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5.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否则债权转让无效。

应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引起债权移转的情形除合同债权转让外,大致还有(无需以合同协议而债权发生转让效力)以下几种情形:

(1)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

(2)合同地位上的概括承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原出租方对承租方所享有的债权移转于财产的新所有人;

(3)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而使全体债务人免责后,就其超出自己应负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这种求偿权的性质为代位权,即原债权人的债权移转于新的债务人;

(4)担保人的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保险。被保险标的的损害应由第三人负责时,保险人投保人的请求,依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拥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有效成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该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或称内部效力,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人(原合同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合同债权由转让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的新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道成为共同债权人。

(2)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转移证明债权的凭证和材料。债权转让人应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权及债权担保等情况告知受让人,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当然,债权部分转让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等的交付,应依当事人的约定。

(3)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从权利随合同主债权的转让一同转移于受让人。

(4)转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转让人应保证其所转让的合同权利有效存在并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在权利转让后,受让人因权利有瑕疵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转让人赔偿,但受让人明知的除外。转让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合同债权转让时,该债权原有的瑕疵也一并移转至新债权人。理由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只是变更合同债权的主体,而并不改变债权的内容,所以,如果原来的合同债权含有瑕疵,那么,该瑕疵必须随同合同债权移转于新债权人。我们认为,该说有一定道理,关键在于转让人对有瑕疵的债权的转让是否善意,即是否告知受让人,否则,隐瞒债权瑕疵而转让,对不知情的受让人是不公平的(除非受让人明知或应知之),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因受让权利有瑕疵而造成损失的,有要求转让人赔偿的权利。

(5)转让人在某项合同权利转让后,不得就转让的权利再度重复转让,否则会出现多个受让人之间究竟谁取得该项权利的问题。处理方法是:先前的受让人优于在后的受让人取得该权利;有偿的受让人优先于无偿的受让人;全部转让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取得权利。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合同权利的对外效力,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原合同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不得再向原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无需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合同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得对转让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抗辩权有一时兴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一时性抗辩权,是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如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权从未发生的抗辩、债权无效的抗辩等。

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

其一,法定的抗辩事由。指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其二,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债务人可据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事由,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的受让人:一是可撤销的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对债权受让人也可行使其撤销权。如因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即便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也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撤销该合同,受让人不得以其受让时不知道该情形为由对抗债务人;二是原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有关免责的意思表示等,都可以作为对抗债权受让人的抗辩;三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均可以之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已为履行行为,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关于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或者与被转让债权同时到期的债权,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抵消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处理。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其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转让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转让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承担的义务也应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

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除具备《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要件:其一,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其二,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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