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分为广义变更和狭义变更。狭义的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即对合同内容的协议修改;广义的变更则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此项规定,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特征
1.合同主体不变
即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对内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合同变更基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当然,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时,受害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权利。(www.xing528.com)
3.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尚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谈不上合同变更;合同已完全履行,合同关系结束,也不存在变更问题。
4.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而非实质性或根本性变化
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不是对合同的全部改变。如合同内容已发生全部改变,则实际上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同样,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仅限于非实质性或非根本性的局部变更,如对合同标的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如变化的是合同根本要素,如买卖标的由羊毛衫改为买卖拖拉机,则合同关系失去了连续性,不属于合同变更,而属合同的更新。
5.合同变更仅在变更范围内使原合同内容部分消灭,变更之外的原合同内容继续有效
合同的变更一般不也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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