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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撤销权制度及除斥期间解析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撤销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无权就债务人的侵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积极行为。这些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虽然会导致其财产减少。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债务人的危害行为会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

(4)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并无发生危害债权的可能性。

(二)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1)范围限制。撤销权的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得到的财产价值与债权人的债权价值相当。

(2)时效限制。撤销权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

(3)除斥期间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无权就债务人的侵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撤销权的效力

(1)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返还的财产不行使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行使撤销权收回的利益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撤销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3)撤销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表4-1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www.xing528.com)

续 表

案例分析

[案情]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题]

乙公司可否针对甲公司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第二,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第三,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件改编自合同法经典案例汇编,www.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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