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部分履行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取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二是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对部分履行是否认可的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得到,部分履行在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法律还是认可的。这里的利益主要是指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即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后所得到的积极利益。
在实践中,允许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条件是:①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例如标的物是玉米,部分履行不会影响玉米的性质和作用。②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债务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因为部分履行债务往往会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真正实现。当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这种部分履行。③不能给债权人增加费用。债务人部分履行而导致债权人比债务人全部履行时多支付的费用,就是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案情]
2000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 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 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 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 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受第二批干辣椒。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响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 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品公司同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担。
[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因为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将使其必须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而引起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案例来源: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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