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情况下,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但这里会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期限利益,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由此,期限利益是否受损,是债权人是否接受提前履行的重要因素。当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因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
债务人提前履行是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开始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但是如果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是否可以呢?一般而言,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的。但这里会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期限利益,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当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抛弃期限利益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但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由此,期限利益是否受损,是债权人是否接受提前履行的重要因素。所以《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在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当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因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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