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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会出现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结果,这些结果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发生的结果。这就明确了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在民法上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两种法律后果。②赔偿义务人有过错,即赔偿义务人对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大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影响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会出现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结果,这些结果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发生的结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导致合同从订立之日起无效;不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不是不产生任何后果,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为此,《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明确了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在民法上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两种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这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有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方式,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取得了对方交付的财产,则应该双方返还财产;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取得了财产,则只存在单方返还财产的问题。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包括该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旨在恢复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返还财产应以能返还为前提,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有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形。事实上不能返还指由于某种客观事实而导致财产无法返还,例如,原物灭失而且无替代品、商业秘密的泄露等。法律上的不能返还是指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己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讲,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是正当的合法的。没有必要返还指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同意不必采用返还原物的方式。在交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根据恢复原状的原则,对取得的财产折合成货币补偿。

(二)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之所以能订立,或者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对于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不能仅仅恢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了事,法律要求凡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给过错方必要的惩戒。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要有损失事实的存在,即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蒙受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订立合同过程当中所遭受的损失;二是履行合同时所遭受的损失。②赔偿义务人有过错,即赔偿义务人对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大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③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确系赔偿义务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双方或者一方的全部损失,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订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使用这一条的前提是“当事人恶意串通”,即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的过错,而且是故意的,所以此类合同因明显违法而为无效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而归入国库。对因损害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集体。对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第三人。

表3-1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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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

李某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该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元,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如果拍卖,超过百万元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 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问题]

李某可否以显失公平来主张买卖合同可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因此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改编自合同法典型汇编10,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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