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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要件与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责任。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要件: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这三种情况会产生。在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扩大应用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为认定问题。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要件与适用范围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要件: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②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③相对人为善意而且无过失,即相对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由于相对人的疏忽所致。

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这三种情况会产生。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就会导致表见代理。对无权代理,只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相对人有完全的理由认为对方存在代理权的,就会构成表见代理;对超越代理权,如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缩,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种不知情是由于被代理人未以与授权相同的方式让外界知道代理权被限缩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就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代理权终止后,没有告知相对人,使相对人认为该行为人仍然是代理人。

只要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没有其他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原因,这种合同是有效的,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无代理权,拒绝承担合同的责任。

在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扩大应用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为认定问题。《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案例分析

[案情]

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问题]

朱某有权代表乙方签订合同吗?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改编自《合同法经典案例汇编》第9题,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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