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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条件及其终止期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并不具有依法成立的条件,那么合同即便成立,但仍然无效。批准登记时,才是合同生效的时间。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条件及其终止期限

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如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的效力,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合同成立以后,在合同符合生效条件时合同才能生效。由于在大多数合同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也就是说合同在成立之时也就生效了,因此,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第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表现为产生行政上的和刑事上的责任。第四,对于合同不成立的问题,因其涉及至合同当事人的合意问题,若当事人不主张合同不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是否构成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如合同的内容违法,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那么合同生效的时间应当是成立时,但是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里,要合同生效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依法成立”。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并不具有依法成立的条件,那么合同即便成立,但仍然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应当具备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即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还要求其在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具体说即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方面都合法。

另外,有些合同,在依法成立的基础上,还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生效。有些合同,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批准、登记,那么,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不算合同成立,只有经过批准、登记以后,合同才算成立。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些合同以批准、登记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这时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合同就已经成立,但是只有经过批准、登记以后合同才能生效。批准登记时,才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的效力附加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是否满足与合同是否生效产生必然的关系。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www.xing528.com)

关于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手段的合同附款。合同附款是在合同中特别设定、借以控制合同生效效力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附条件的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①这种事实在合同成立时没有发生,即须为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②这种事实应该是可能发生的。如果依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事实是完全不可能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也不能作为条件。③这种事实何时发生是无法预知的。④这种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标的违法或者严重不当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⑤这种事实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合同,即如果这种事实发生了合同就生效,否则就不生效。当事人一旦订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已经确定,但合同的效力还有待于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了,只有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该合同失效,合同要解除,当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使或者阻碍条件成就。如果以不正当行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不成就。相反,凡因条件成就而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手段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三)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条件的合同。

“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以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附款。期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③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期限可以设定某个日历日期、一定期间的存续、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等方法。

同样附期限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到来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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