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甲、乙双方约定某日订立合同,乙因故不能去而没有通知甲,造成甲为订约往返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②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让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③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这种情况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时机。比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其目的并非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所以往往在要约中增加一些对方的成本,当对方与其谈判时,其会故意与对方拖时间,当看到对方贻误商机时,其目的达到后又擅自撤销要约。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www.xing528.com)
其故意隐瞒的或提供的虚假情况都是诱使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使对方在不知道真实情况的条件下,形成错觉,进而造成损失。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即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①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如甲、乙双方约定某日订立合同,乙因故不能去而没有通知甲,造成甲为订约往返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②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让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③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顾客在海鲜酒店用餐,在自助点餐的时候,由于点餐区地上湿滑,顾客摔跤后造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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