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不用书面形式,合同就无效。因为在许多合同的交易过程中,牵涉到合同的标的数额、品质、交货时间、地点等因素,所以对重大的合同交易,法律会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例如房地产交易,法律就规定要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优点在于合同有据可查,权利义务关系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当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是相对于口头形式而言的,口头形式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知道,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不告诉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外界是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的,而书面形式的合同则不同,人们只要看到了书面合同的载体,即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就会了解到合同的内容。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书。(www.xing528.com)
“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的内容往来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内容一般记载于传统的纸张上,因而与通过电脑及其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数据电文”与现代通信技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信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是利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使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台电脑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电脑应用程序中去。接受方如果想要这份书面的东西,就可以由电脑打印出来。也就是说,电子数据交换是具备根据要求产生书面文书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打印产生纸张的书面单据,也可以把电子数据交换文件储存在磁盘、激光盘等非纸张的中介物上,电子数据交换记录交易的可靠性和精确性,至少等同于用其他技术手段维护的纪录。那些被记忆在中介载体上的记录,也应该被视作“书面”的东西而被接受,因为这些信息构成了明确、可靠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这完全符合“书面”合同目的的要求,所以,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特殊的书面性。电报、电传及传真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都不是电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及传真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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