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但是对于那些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如接受赠与、报酬、奖励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因为在此类合同中,这两类人得到的只是利益,而不会遭受损害。
案例分析
[案情]
2004年10月,李某(当时15岁)因同学高某有急事而向张某借钱,张某与李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借给李某2 000元,李打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张某多次向李某的母亲陈某索要,陈某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陈某在庭审中辩称:李某所借之钱借给同学高某,高某现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李某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此款不应归还。
[问题]
未满18周岁的李某是否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李某向张某借2 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民事借贷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李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李某实施借钱行为时15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向张某借钱转手给了高某。依照李某的年龄、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李某的母亲陈某,对李某的借款行为不予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又明知李某是为同学借钱,且在没有征得其母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李某是错误的,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改编自http://www.cnfa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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