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在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由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商品交换是以商品价值为标准进行的,而不应考虑交换者的地位身份。无论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问其性质、经济实力如何,在法律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强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也是合同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在平等对话基础上,才能真正订立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平等原则表现在: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即当事人平等地作为合同主体,任何一方都不得主张特权;
(2)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主张豁免或适用特别法的特权;
(3)依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私法上的解决纠纷方法,而不得采用强制命令的方式。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就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即意思自治。自愿原则的功能是:意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即有权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如何确立合同条款及采用什么方式订立合同的自由;
(3)自愿原则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并非随心所欲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今社会,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加强,对合同自由的某些限制成为趋势,这并非旨在剥夺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三)公平原则
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要以公平观念确定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
(1)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在合同中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2)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优势或对方当事人的弱势,以威逼、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
(3)在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也要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合同解释、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守信,真诚相待,信守诺言,不欺瞒对方,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www.xing528.com)
(1)在合同订立方面,要真实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2)合同订立后,当事人要积极做好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工作;
(3)在合同履行方面,要全力实施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依该原则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
(4)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还要依据诚信原则,履行某些必要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对在订立合同履行会谈中了解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应为对方当事人保密。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能笼统地运用这一原则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应适用法律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即使有规定而其内涵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五)合法性与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确立合同法的合法性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违法,只有合法的合同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要求订立合同的主体、合同标的内容、合同的形式不违法。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表明,它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
[案情]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万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为由,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问题]
赵某请求撤销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从本案看也不例外:首先要看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即李某在购买花瓶时有无利用一些因素形成地位方面的优势;其次要看赵某的卖出行为是否完全自愿,有无被强迫或者欺骗;其三要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公平,李某有否支付对价;其四要分析赵某是对某些信息不了解造成对自己出售花瓶的错误认识,还是见李某获利后产生的悔约心态;最后还要考虑该合同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评价。本案中,赵某家中的花瓶是祖传的,是清朝的。根据法律、法律的规定可以买卖,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从买卖的过程看,赵某由于是祖传花瓶,当然知道花瓶的来源及价值。李某在购买过程中也没有强迫和误导(欺骗)行为,应当认定公平诚信。1.5万元的价格也说明当时赵某卖出时不是当作日用品出售的,知道卖的是古董价。可见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赵某属于自愿的,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古董的拍卖价格是一种随拍卖市场需求随时发生变化的价格,并非古董的真实价值。不知道拍卖价格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范畴。所以法院应判决合同有效,驳回赵某的诉讼。
(案件改编自www.wenku.baidu.com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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