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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历史演变和我国的发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合同法与侵权法相互渗透。(五)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古代民间已普遍实施契约制度,清朝晚期及民国时期的民法立法中也有合同法条款内容。

合同法的历史演变和我国的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在氏族社会晚期,私有财产的出现,产品交换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由誓言、习惯等保障实行,进而发展成为社会共同认可的规范所取代,交易规则具有了法律规范性质的形式,主要是习惯法的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早期形式。

习惯法具有不成文、不统一、不稳定和非公开性的特点,增加了其适用上的困难。因而,成文法应运而生,代替习惯法。公元前3000多年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其全部282个条文中,有80多个关于合同法的条文,要求合同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对违约行为实现严厉的制裁;在古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对合同的规定更为严格,立法技术上由明显的进步,如用抽象的概念表述合同,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日耳曼法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注重采用日耳曼人的习惯,具有制度创新,如首先规定保证、违约金制度等。

(二)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体现这个时代特征的合同法,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奉行契约自由原则,适应合同主体人格平等的要求,任何人都可自由订立合同,保障和尊重个人责任原则,等等。

这个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以《意大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承继,且各具特色。

(三)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后的合同法。该时期的合同法与近代合同法并无本质的不同,只是近代合同法的古典理念和制度基础受到现代社会变迁的冲击,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调整,主要表现在:

1.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运用合同进行的交易大量增加,个别磋商的传统缔约方式已不适应,格式合同条款大量采用,同时垄断企业处于独占地位,欠缺真正的缔约自由基础;而消费者运动的兴起,政府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的陆续出台,以强制性规范干预合同的制定,合同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2.社会责任进入合同制度

在产品缺陷致损、医疗事故责任等场合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越来越多国家立法采取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规范合同责任,同时通过保险机制,将责任分散到全社会,合同责任由个体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

3.合同领域具体人格日显重要

近代合同法强调的是抽象人格,对主体的具体人格不予重视,而现代合同法强调保护弱者的利益,如在消费合同中,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具体化人格保护。

4.国际统一化趋势加快

在现代社会,国际间交往日益增多,合同统一国际规则成为必需。成立于1926年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一直致力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协调和立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于1964年获得通过,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通过,1994年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等。

(四)新近合同法

这里所说的“新近合同法”指20世纪末21世纪的合同法,亦谓当代合同法。新近合同法的变化受到经济全球化、当代市场经济发展及进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出现一些重大变化,主要有:

1.合同效力、合同义务扩张

近现代合同法的效力,存于当事人相互之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内容上,合同义务以约定或者法定为限;时间上,合同义务仅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终止阶段,合同责任仅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新近合同法出现在例外情况下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现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上,合同债务人除承担约定法定义务外,还需承担依诚信原则要求的注意、通知、协助、保密、照顾等附随义务,且可能扩及债的当事人之间事先不曾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时间上,当代合同法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合同成立后至终止阶段,且已扩展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www.xing528.com)

2.合同法与侵权法相互渗透

当代社会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而合同法利用侵权法形成了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另一方面,产品侵权、医疗事故等侵权法制度与合同责任竞合,构成复杂的责任竞合现象。合同法与侵权法相互渗透。

3.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发展

作为一种趋势,对于恶意的违约行为,尤其是明知其违约将导致人身伤害而仍然为之的违约,当代合同法规定将给予惩罚性赔偿金。这种借鉴侵权法的惩罚金赔偿制度,对于维护诚信原则、维护当代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4.电子商务发展引发合同法革命性变革

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数据交换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对传统的合同法提出新的课题,如电子签名如何确立合同的有效性、格式条款的限制、电子合同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都将引起当代合同法的革命性变革。

(五)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古代民间已普遍实施契约制度,清朝晚期及民国时期的民法立法中也有合同法条款内容。本书所说的我国合同法历史发展仅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合同法的产生发展,就其主要特征,我国将其分为以下三大阶段: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合同法(1950—1978年)

这一时期的合同法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新中国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1950—1956年,国家在经济领域广泛推广合同制度,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之间的重要业务,如货物买卖、加工订货、货物运输、修缮建筑等均采用合同形式。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随后,中央各部委相继制定了一大批合同规章,对买卖、加工承揽、运输等众多合同加以规定。

1958年,我国经济领域大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否定商品交换,取消了合同制度。至1961年中央全会批准国民经济“调整、整顿、巩固、提高”八字方针后,合同制度才得以恢复。

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开始,整个十年“文革”期间,合同制度不仅停滞不前,而且已有的成果均被抛弃。

2.改革开放后至统一合同法制定时期(1978—1998年)

1976年10月,“文革”结束,国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大力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实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对原有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注意运用经济杠杆、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管理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恢复发展,为我国合同法的新方针提供了条件。1981年12月13日,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标志我国合同法进入一个崭新阶段;1985年3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合同、债权制度,对构建合同法体系起到重要作用;1987年6月23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合同法体系正式确立。

3.统一合同法制定实施的阶段(1999年迄今)

1992年,中央发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目标是将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统一、科学、现代化的合同立法和与国际接轨的合同立法,为此,我国立法机关迅速采取了两项立法措施:修订《经济合同法》,打破《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格局。

修订《经济合同法》任务于1993年9月完成。此修订对原《经济合同法》的主要修改为:①删除了有关指令性经济计划的规定;②删除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废除工商行政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权力;③简化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程序,实行裁审分离。

修订《经济合同法》并不能根本解决我国合同法立法问题,必须打破建立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合同法体系,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要求的统一合同法。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通过修订的《经济合同法》不久,即组织展开制定统一合同法工作,经多方努力,多次讨论酝酿,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会议审议通过《合同法草案》,我国统一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诞生,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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