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概念,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本书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采纳以下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据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合同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首先,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合同法也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行政关系,就由行政法调整。
但是,并非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都由合同法来调整,诸如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由相应的亲属法调整,不由合同法调整。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其次,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一般由物权法调整,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这里的财产流转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结果,可导致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可与物权的变动有关,如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将导致房屋产权的变更。
再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全部过程,而非调整其中某个或某些阶段。即合同法不仅要规范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担保、违约处理等方面,还应包括合同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www.xing528.com)
归纳起来,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可概括为以下两类:
(1)有偿的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经济上表现为两项财产或一项财产一项劳务对应流转,如货物买卖,就是出卖物(财产)与价金(另一财产)的对应流转,而承揽、运送协议则是劳务与财产(劳务报酬)之间的对应流转。商品交换关系,具有平等性、协议性、等价有偿等特征,因此,完全可以称之为有偿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即民事主体间发生的以无偿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在民事活动中,除有偿的商品交换关系外,无偿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也是常有发生的。无偿民事财产流转关系,除继承法、亲属法规定的继承关系、遗赠关系外,其发生均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可由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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