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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制度:机关行文的准则、方式和规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文制度是机关行文必须遵守的行文准则和规定,包括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三个方面。了解行文制度,是公文拟制和收文、发文处理的必备的基础知识。在这一关系之下,机关或部门向上级行文,使用上行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或部门行文,使用下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行文制度:机关行文的准则、方式和规则

行文制度是机关行文必须遵守的行文准则和规定,包括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三个方面。了解行文制度,是公文拟制和收文、发文处理的必备的基础知识。因此,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此应该了然于心。虽然在第三篇公文写作中,已经涉及过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问题,但在此有必要再做汇总介绍。

(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文件往来关系。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有政权机关、团体机关和实体机关等。

政权机关主要包括立法机关体系(全国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行政机关体系(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协机关体系司法机关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体系等;团体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全国工会机关体系、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体系以及其他群众性团体,如社会科学联合会等;实体机关包括事业单位机关和企业单位机关。

根据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文书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上下级关系

如国务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之下,机关或部门向上级行文,使用上行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或部门行文,使用下行文。

2.隶属关系

各机关不论大小和级别,都在同一系列内,如某乡政府就可以说隶属国务院或者所在省的省政府,而和其他省的省政府就不是隶属关系。在隶属关系之下,上级一般使用下行文,下级则用上行文。

3.平级关系

在一个系列中的同等级别的机关或者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如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平级关系行文常用平行文。

4.不相隶属关系

指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上下级,也可以是平级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之间的关系。不相隶属关系,无论是平级还是不同级别,一般都使用平行文。

(二)行文方式

由于组织关系不同,文书的行文方向也有所不同,通常有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和泛行文四种,其中下行文和上行文各有不同的行文方式。

1.下行文

(1)逐级行文

指上级机关采取逐级下达的方式或只对直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例如,教育部对直属高校请示的批复。

(2)多级行文

指上级机关直接行文到下属几级机关。例如,党中央将文件发至省、地、县委。

(3)直达基层行文

指上级机关直接向最基层机关行文。采用这种方式行文的多是无须保密的普通文书。

2.上行文

(1)逐级行文

指下级机关仅向具有直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行文,是上行文最常用的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下级机关一般仅向其直接上级机关行文。

(2)多级行文

下级机关在必要时,向具有直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和具有直属关系的更高一级的上级机关行文。这种行文方式只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遇有重大问题时才可使用。(www.xing528.com)

(3)越级行文

下级机关在非常必要时,越过有直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仅向更高级的上级机关行文,越级行文的同时,应同时报给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这种方式只能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采用:由于发生紧急特殊情况,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如战争、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的社会事件;经多次请示上级机关,长期没能得到解决的问题;直属上下级之间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问题;对直属上级机关揭发检举的问题;上级机关干部交办的并指定越级上报的情况;询问与联系极个别的必要的具体问题。

3.平行文

平行文是没有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的同级机关,或不属于同一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文。

4.泛行文

泛行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者平行,还向社会公布。公文中的公告、通告即属于此类。

(三)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各机关在公文拟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行文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在第三篇行政公文部分曾经提及。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3.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将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5.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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