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文化遗产价值的探讨仅限于历史、科学与艺术这三大传统价值,直至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修订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下文简称《准则》),才正式提出遗产具有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11],认可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当代社会发展可能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
根据《准则》中的定义,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11],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主要指“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以及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11]。从社会与文化价值的定义来看,这两种价值在时间维度与关注视角上区别于三大传统价值,强调文化遗产在当下的重要性,这其中既包括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社会认同作用,也包括传统文化在今天的延续问题。人们认识到遗产不仅是从祖辈遗留下来的珍贵文物,它们对我们的当代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遗产能够很好表达中华文明内部的文化多样性[12],也直接影响到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如果将《准则》中定义的价值类型与国际遗产领域价值分类研究来比较,我们发现《准则》中的三大传统价值类似于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它们是遗产从被创造之时(第一历史)及其经历的历史积淀(第二历史)[13]之中获得的价值,而当代人的价值评估使其具有当代意义;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更强调这些从历史上留存下来的宝贵财富对于现下的工具性作用与教育意义,主要体现在社会认同与文化延续(或文化变迁)之中。社会价值既包含社会(文化)认同所具有的社会凝聚力等具体功效,又包含了社会教育的意义,因此涵盖了工具性价值与教育价值的某些层面。文化价值所表达的文化多样性不同于历史价值,后者展现的是在历史中已逝去或仍延续的某种特定文化,前者强调文化在当代社会的延续或变迁,从而表达了由传统文化继承、演变而来的当代多元社会,这种文化延续或变迁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性价值,且具有潜在的教育意义。《准则》所列举的另外两种文化价值试图将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与遗产所处的环境、相关无形遗产相关联,使文化价值成为沟通不同类型遗产的渠道与工具。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文化遗产的当代利用,将遗产视为文化资源,推动遗产内在价值的展示与阐述,使遗产的不同价值之间产生互动。然而,相对于国际遗产研究对遗产经济价值的考量,《准则》所定义的价值类型仍然有所局限,未能在社会价值中彰显遗产的经济效益,而这一点恰好可能会成为解决当前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冲突的途径之一。(www.xing528.com)
我国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工作以《准则》为指导。从我国文物体系来说,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以及其他,建筑遗产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尤其以古建筑类文保单位数量最大,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下文简称国保单位)中占40%强。从建筑遗产的重要性来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主要指三大传统价值)要高于省级与市县级文保单位〔5〕,对其社会、文化价值评估的探讨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遗产的当代效用,有效地推动遗产地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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