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牛津英语词典》,价值(value)意为“根据某种等值标准来衡量所值或特征”。遗产价值是我们将它们定义为遗产的原因,也决定了我们对遗产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直接影响遗产的政策与决策。1964年《威尼斯宪章》〔2〕即提出文物的历史与艺术价值[2],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与文化遗产认定为世界遗产,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与遗址,它们具有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3]。自此,历史、艺术与科学三大价值成为评判文化遗产以及确定保护策略的重要依据。
然而,文化遗产具有的价值类型不仅限于这三大传统价值。早在20世纪初期,艺术史学家李格尔就从艺术史研究的视角划分了几种不同的遗产价值类型,他认为文化遗产具有年代价值、历史价值与纪念性价值,这三类价值不同于遗产的使用价值与新物价值,它们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价值类型[4]。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价值评估的遗产保护成为国际广泛认可的方法论,因此遗产价值分类研究的成果也逐渐增多。相关学者与研究机构提出了多种多样的文化遗产价值分类方式,其差异有时是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有时则是由于所在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抑或是作为研究对象的遗产所属类型不同。弗雷(Bruno S Frey)以经济学的视角看待文化遗产,将遗产价值分为货币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遗赠价值、威望价值与教育价值[5]。英格兰遗产(English Heritage)在90年代的价值分类依据为可持续性,划分了文化价值、教育与学术价值、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娱乐价值以及美学价值[6]。1998年的《布拉宪章》〔3〕体现了澳大利亚对本土文化的重视,在历史、科学与美学三大传统价值之外提出社会价值(包括精神、政治、民族及其他文化价值),表达了文化遗产具有推动社会认同的作用[7]。凡尔顿(Bernard Melchior Feilden)与尤基莱托(Jukka Jokilehto)以城市遗产为例,将遗产价值大体分为本身固有及对当代的价值两大类[8],其中前者指文化价值,包括认同价值、艺术或技术相关价值以及稀有性价值,后者称当代社会经济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功能价值、教育价值、社会价值与政治价值。
总体来说,文化遗产的价值既包括遗产本身所固有的价值,也包括由人们赋予的价值。前者是一种相对客观的存在;后者具有更多的主观性,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与不同人群对遗产价值有着不同的理解。梅森(Randall Mason)认为只有通过对遗产的社会、历史甚至空间背景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并定义遗产的价值,价值产生于思想与物质的连接关系之中[9]。他综合了前人的分类方法、借鉴环境价值评估理论,将文化遗产的价值分为社会文化价值(sociocultural values)与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s)两大类〔4〕,前者指传统保护中的核心价值,如遗产对于社区的意义、遗产本身的年岁、美观,或由于隶属于某个重要人物或事件而具有的价值;后者指当今社会所接受、评判的相对价值,既包括对个人的价值,也包括大众公益[9]。这两大类价值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开放并相互重叠的。这种分类方式基本按照遗产固有价值及当代对遗产的使用来划分。(www.xing528.com)
与此类似,英格兰遗产(2007)通过对英国境内及全球范围世界遗产地收益与花费的调查,借鉴文化经济学的理论,将遗产价值分为内在价值(intrinsic benefits)、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benefits)与教育价值(institutional benefits)三种类型[10]。内在价值指本身具有的价值,即遗产的自然属性或重要性所创造的价值,如对个人来说具有魅力或带来愉悦感,也可能是增强一个社区的认同感。工具价值(或称工具效益)指那些被视为可以达到广泛社会与经济目标途径的技艺,而与技艺本身无关。政策倡导遗产不仅仅是技艺,更丰富着人们的生活,这就是指遗产的工具价值,即遗产对当代人的使用价值。教育价值指各种组织如何利用遗产向公众创造价值的过程和技术,教育价值沟通了遗产原有的内在价值与当代赋予的工具价值,从而也使公众更多地理解、利用这两种价值。
以上对遗产价值的分类策略对我国遗产价值研究均有借鉴意义,特别是英格兰遗产提出的工具价值与教育价值,其实质意义与社会、文化价值颇为类似;其他学者提出的文化认同或社会文化价值在探讨我国建筑遗产的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时也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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