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达维亚城日志》〔34〕与当时书信、文件等文献记录已显示,在整个17世纪,荷兰的中国瓷器贸易主要是依赖长期经营东南亚贸易的中国商人及平底帆船。无法到中国进行直接贸易的荷兰人或其他西方商人,只能待在巴达维亚城,让往来中国与东南亚的中国商人向景德镇订购瓷器,偶尔还会一并附上荷兰商人带来的器皿设计草图或样品,待瓷器烧好、包装好开始一连串旅程:河运、苦力翻山越岭搬运以及最后的拖船运输抵广州,再经由中国商船从广州将瓷器送往东南亚沿海的重要港市〔35〕。17世纪三四十年代VOC透过台湾据点经手的瓷器贸易也已经营得不错,有数十万件瓷器被销往东南亚和荷兰,这些瓷器是经由中国商人先运往台湾,再从台湾运往巴达维亚。后面这段旅程,VOC不仅使用自己的船只,也会让获得荷兰许可与保护的中国平底帆船代运〔36〕。17世纪经荷兰销往欧洲的中国瓷器,几乎都是透过上述方式集中到巴达维亚城,供应给当地的荷兰、英国、阿拉伯和印度商人。中国商船还可能提供VOC作为运输服务之用。被认为属于中国平底帆船的17世纪哈彻沉船和头顿号中,发现一些欧洲内陆用品遗存就说明中国商船可能载有西方水手,除了沉船发现,荷兰史学家包乐史的研究能为此推论提供支持〔37〕。
到了1680—1720年间,进出巴达维亚的中国帆船每年平均有12艘的增长,它们提供丰富多样的中国商品,有效促进了巴达维亚作为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关键角色。当时的总督Willem Van Outhoorn(1691—1704)认为,中国帆船比公司船只更有效率,不仅能将公司需要的商品从中国带到巴达维亚,还承担所有风险,省掉公司部分管理成本;此外,中国商人更清楚要到哪些地方购买有质量的物品,同时,他们也热切期盼前来巴达维亚交易;更重要的是,这些中国商人会按规定向VOC缴交通行费(保护费)和税金。因此Outhoorn力劝董事会放弃与中国直接贸易的念头,转而将注意力放在印度孟加拉国(Bengal)和苏拉特(Surat)等亚洲间的贸易事业上〔38〕。Van Dyke也同样关注过这个特点,并提供一张中国商船Maansand乘载的瓷器提货单(bill of lading),这批瓷器就是要交付给在巴达维亚的荷兰人〔39〕。这种与中国商人的“双边”合作一方面能迎合中国商船在巴城贸易的期待,另一方面,VOC也能不费精力获得所需的瓷器与利益,与此同时,还能发展其他地区的生意,这样的美事很快获得董事会支持,1694年决定按照Outhoorn的双赢建议,将中国商品留给中国人和巴达维亚当地的华商供应〔4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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