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古学文化与过去族群相对应的反思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考古学文化是否能对应特定的族群;其二是考古材料分布的性质与考古学文化作为分析单位的地位;其三是分界和同质性的族群和文化实体是否真实存在。
对第一方面的思考是认识到,考古学文化用类型学“相似即相近”的单一参照框架所做的阐释是不够的。除了规范性原理之外,还要考虑考古材料的分布的异同还可能反映了过去人群的不同活动或行为。因此,考古材料的异同不能简单地用来分辨或衡量族群的关系。这一反思突出表现在博尔德与宾福德对莫斯特文化的争论上。博尔德根据类型学差异分辨的四类莫斯特文化群体,在宾福德看来只不过是同一群体从事不同活动留下的不同工具套而已。
除了质疑考古学文化与族群的关系外,考古学文化本身是否真的存在也受到了质疑。正如戴维·克拉克(D.Clarke)所言,实际上并不存在铁板一块的考古学文化,因为“没有一种考古学文化的文化组合能够包括所有的文化器物”〔23〕。柴尔德很早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觉得每个考古组合不可能包含某特定文化的所有类型,因此他强调用反复共生的类型来定义一个文化。在具体操作上,柴尔德将并不重复出现的类型从典型器物的级别上降格,以此来清除凌乱的数据和材料,以求保证文化典型特征的相似性〔24〕。于是,就如戴维·克拉克所言,这种方法出现了两套系统,“在阐释的理论层面上主张严格的一致性归组,而在操作层面上则根据直觉评估从较为宽泛的近似度和相似性来归组”〔25〕。还有学者批评,考古学文化的确立是根据漠视一些差异而将某些现象归到一起,如果用其他分类方法归组的话,这些现象之间是无关的。还有人指出,考古学文化并非界线分明的实体,而是处于一种渐变状态。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文化实体纯粹是考古学家自己想象的东西〔26〕。(www.xing528.com)
还有就是对是否真的存在分界族群的质疑。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界逐渐接受族群是动态和因势而变的看法。物质文化可以被积极操纵来维持群体关系,而族群认同和物质文化在经济和政治压力下也分别会发生强弱和不同的变化。希安·琼斯指出,物质文化是多义的,它的意义因时而变,取决于它特定的社会历史、特定社会参与者的立场,以及它所直接使用的社会背景。而且,物质文化不只是含义累加的仓储,带有它在不同社会背景里的生产与用途和因势而异的参与者的印迹。她指出,考古学家不应认为,物质文化的异同可以提供一种族群亲疏关系的直接证据〔27〕。
用考古学文化代表民族学意义上的具体族群或他们的物质文化表现,是建立在文化规范理论上的固有想法。像民族学研究一样,考古学根据少数几种代表性特征的分布来分辨这类文化和族群单位的界线是极其困难的。因为不同器物类型的分布界线存在模糊、混杂、重合、交融以及式样渐变的情况,因此人们意识到,过去被解释为行为上的(交流或入侵),谱系上的(历史传承)和沉积上的(混杂)文化现象,其实是采样和类型学分析存在偏颇的结果。而且,在方法论上仅采用少数几种代表性类型(如标准化石、关键类型和标志性类型)来定义考古学文化单位,并在区分文化单位时偏好有或无的质量标准,而非数量统计,使得文化的异同其实只是人为的一种错觉而已。比如福特(J.A.Ford)指出,当用来定义考古学文化的选择样本范围较小的时候,类型和文化性质看上去会十分真实和自然,但是当样本覆盖面扩大时,它们会开始重叠和模糊,类型的规范或平均值会发生变化,归于同一文化的各种组合和亚类型也会变得面目全非〔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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