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所引定案二条,为校务讨论会所提出者。其后经教育部改定。而于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颁修正之大学令,则第一条虽如旧(今之第八条),而第二条则更定为下之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条 设二科以上者,得称为大学;其但设一科者,称为某科大学。
周君主张加增中学年限,而不以大学设预科为然,固亦持之有故。然吾国中学,虽止四年,而合以前之小学四年,高等小学三年计之,实已为十一年。德国之中学,虽曰九年,而小学毕三年级者,可直入中学,合计实十二年,较我国多一年。法国之中学七年,而小学毕三年级者,亦可直入中学,合计实止十年,较我国乃少一年。其他英、美、日本各国,合中学小学年级计之,亦大抵不出十二年以上。而德国中学,分为三种,实为大学及高等学校之预备。法国中学,于后三年,分四班,亦即此意。是皆于中学中含两种作用:(一)高等普通学,(二)高等专门教育之预备是也。德法之中学制,皆兼此两种作用,故年限较长。而我国及日本制,则偏重高等普通学,故年限较短;于大学则特设预科(日本之高等学校,亦即大学之预科),两者各有所长。鄙意则以后者为最便。盖一国之中,中学之数,必远过于大学。入中学者,初不必皆入大学。若编入大学预科之课程于中学,则不便于不入大学之中学生。一也。我国教育,尚未发达,各地方之中学,程度至为不齐。编入大学预科课程,毕业后亦往往不能直入大学,反不如设一预科以消息之。二也。中学之经费,出于各地方。大学之经费,出于中央(其私立者,亦必财力较厚)。于各地方骤增中学延长年限之经费,其縻费较多;而实行之期,不免参差。若在大学保存预科之制,则经费较少,而履行较易。三也。故预科之制,似无改革之必要。惟我国中小学年限,虽较法国多一年,而中学毕业生程度,远不及法国学生。则(一)由我国兴学未久,教授多未合法。(二)由我国人学国文,既较西人为难,而学外国语,则尤难于欧美各国人之互学。既于此二者倍蓰其日力,则他种科学,不免相形见绌也。若仿日本制,延长中学为五年,当能较善。然如德国制,自小学以至大学毕业,不过十六年,而彼国学者,如阿斯佛尔等,尚病其过长,以为于机械的学校中,耗费青年服务社会之日力,至为可惜。而我国现行学制自小学至大学毕业,已占十七年。若又增一年,则十八年矣。是否过长,此亦不可不研究者也。
周君又以通常大学专设文理二科为不然。案此条为鄙人所提议。鄙人之意,学与术虽关系至为密切,而习之者旨趋不同。文、理,学也。虽亦有间接之应用,而治此者以研究真理为的,终身以之。所兼营者,不过教授著述之业,不出学理范围。法、商、医、工,术也。直接应用,治此者虽亦可有永久研究之兴趣。而及一程度,不可不服务于社会;转以服务时之所经验,促其术之进步。与治学者之极深研几,不相侔也。鄙人初意以学为基本,术为支干,不可不求其相应。故民国元年,修改学制时,主张设法商等科者,不可不兼设文科。设医农工各科者,不可不兼设理科。是年十月所颁之大学令第三条曰:“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下列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即鄙人所草也。六年以来,除国立北京大学外,其他公立私立者,多为法商等科。间亦兼设法科工科,均无议及文理二科者。足为吾国人重术而轻学之证。至于兼设文理法工商各科之北京大学,则又以吾国人科举之毒太深,升官发财之兴味本易传染。故文理诸生,亦渐渍于法商各科之陋习(治法工商者,本亦可有学术上之兴会,其专以升官发财为的者,本是陋习)。而全校之风气,不易澄清。于是有学术分校之议。鄙人以为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两者有性质之别,而不必有年限与程度之差。在大学则必择其以终身研究学问者为之师,而希望学生于研究学问以外,别无何等之目的。其在高等专门,则为归集资料,实地练习起见,方且于学校中设法庭商场等雏形,则大延现任之法吏技师以教之,亦无不可。即学生日日悬毕业后之法吏技师以为的,亦无不可。以此等性质之差列,而一谓之“大”,一谓之“高”,取其易于识别,无他意也。然我国曾仿日本制,以高等学堂为大学堂之预备。又现制高等专门学校之年限,少于大学三年,或四年。社会上对于“大”字“高”字,显存阶级之见,不免误会。故鄙人所提于校务讨论会者,不持前说而持一切皆为大学之说。惟于分合之间调剂之。此则以文理两科为普通大学,而其他各科别称某科大学之主张也。周君主张综合不在一处之各科以为大学,此不独伦敦大学为然,法国之大学亦多如此。在鄙人以为无甚理由。若取其教科之互相补充耶,则如德制之高等工商学校,并不组入大学,而其中有若干科目,任学生互听。盖各校自可有联络之作用,初不在乎综合。若以为增机关增经费耶,则未知各科不在一处之组合,有何等经费可省也。故鄙人以为此皆无虑。惟鄙人虽有前议。且亦得校务讨论会全体之赞同,而教育部终不以为然。故修正大学令,并不指定何科,而仅为“专设一科”若“两科以上”之规定,对于各方面,无不可通。或如周君之意,合六科七科而为一大学,可也。或如元年旧令,设文理二科,或文法商三科,或理工、理医等二科,可也。或如鄙人之议,专设文理二科,及别设工科、法科等一科,亦可也。或如各种私立大学之专设法商二科,亦无不可也。使周君见此令,当释然矣。
附录周君原文如下:
大学改制之商榷(致《太平洋》杂志记者)
记者足下:贵杂志第六期附录载有大学改制纪事。摘其定案,略如下之两层。
一,大学年限定为预科二年,本科四年。(www.xing528.com)
二,通常大学,专设文理二科,此外如法医农工商各科,则别为独立之大学。其名为法科大学、医科大学等。
大学教育之振兴,本为当务之急。吾人对于此次改制之举,具有无限同情。特关于改革之方案,私衷尚难苟同。爰列抒所见,就正于时贤。
一,一国教育,由小学而中学,而大学,有连接之关系者。故立学制,必具系统,以言改革,必察全体。今吾国教育制度之全体,果称完全而不应改革乎?仅改大学制度,而不通盘筹算学制全体,局部的改革果能收实效而应时代之要求乎?吾不能无疑。即以中学而论,大学教育,不能不赖中学根柢。使予所忆而不误,则吾国今日中学年限,仅为四年。此其于大学教育之基础,不亦太薄弱乎?德国中学,修业年限,甚至九年。英国制度,虽未划一,大抵亦不下六年。日本中学五年,而进大学必须再经过三年之高等学校,总计可曰八年。虽以彼此小学修业年限大学程度之各有不同,其间不无有需酌量之处。然究未有如吾国中学年限之短至四年者。以四年之修业程度,而望其进受大学教育,不谓其根柢太浅,不可得矣。此则吾国学制上之缺陷,当亦留心教育之士所共认也。然当局明知四年中学之不足为大学教育基础,不思于修正全体学制系统,图改良于中学本身,而别就大学上设备,为补苴之计。于是而大学有预科二年之设。夫大学而设预科,以授预备教育,果为得计乎?以予之所知,则英德法诸国大学,未闻设有所谓预科。日本今仅私立大学有此,而官立大学皆无此制。近年来大学改革,盛倡于日本。有主废高等而于大学设预科者,其议极少赞同。而以帝国大学当局反对尤甚。苏格兰从前中学教育不完备之时代,大学初年,亦授预科教育。现在美国大学中,亦有所谓College者,是亦一种预科。英国教育界大家之前任大法官哈尔典卿,于其所著《国民教育论》(Afterway Problems,National Education,by Haldane)引其例以为遗憾,而促英国之极力注重中学教育焉。盖大学别设预科,多一番设备,即增一重负担。学课性质参差,组织复杂。以一大学专注心力于大学,专门教育,犹虞不及,今复委以预备学科,以分其力,不亦大违分功之原则乎?而此外经费之增加,与夫学生多数收容之种种实际上困难问题,犹其次也。
为之说者曰,预科之设,所以救各处送入大学学生程度不齐之弊,而免学生多费时间心力于该科非要之课也。能达此二层重要目的,则预科之得,正可偿其所失。则应之曰,以吾国土之大,教育行政之不划一,各地中学卒业生之程度,自多参差,实则此项现象。在东西先进之国,亦所不免。然岂除设预科以外,即别无法以维持大学教育基础之标准乎?对于各地中学生之投学者,而施以划一之入学考试,即可达此目的。至若第二层,则予以为大学教育基础之各项普通学科,无论于何科大学,皆有同等之必要。即令欲于中稍示区别,则于中学之最后二年,各依所志,分科授课,亦一简便之变通办法,并无俟于大学别设预科也。
二,通常大学,专设文理二科,以外各科,别为独立大学。果为良制乎?吾亦不能无疑。西文之大学(University),原意为教授高等学术各科之综合体。故言大学,即联想分科。分科无定,多多益善,大规模的集合组织,与分功之原则。相辅而行,现代文明社会之待征也。欧美各邦大学,罕见限于文理二科。单科大学,其例亦绝鲜。德国之各项高等专门学校,亦难引为例证。其程度即令与大学分科相当,彼究未正式居大学之名也。日本学界久有单科大学之运动,然其议亦罕见采行(以予之所知,则至今仅有大坂高等医学校,改为独立医科大学之一例)。今吾国大学改制之案,不以文理二科之设,视为大学设备之最小限度,而定为大学分科之极限。不以承认有单科大学之例外为足,而定单科大学为通则。不诚过犹不及哉?各科学术,原有联贯。一综合体之中,各科同授,便利殊多。譬如文科与法科,法科与商科,工科与理科,理科与医科、农科,学术有密切之关系。综合则百般便于共通,独单则各须别为设备。是不仅原则上于高等学术研究之利便有关,即行政经费之实际问题,亦大有差异也。若谓“文理二科有研究所实验室、图书馆、植物园、动物院等种种之设备,合为一区,已非容易。若遍设各科,而又加以医科之病院,工科之工场,农科之试验场等,则范围过大,不能各择适宜之地点”。则须知吾国地价之廉,公地之多,求一适当之大学地址,未见其为难事,且大学综合各科,亦不必定在一处。例如伦敦大学之所属各科学校,散在四处。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虽集中一地,而农科独远在别处,不为病也。今就北京而论,即令原有北京大学校舍,仅办文理二科。而以法政专门学校改为大学法科,医学专门学校改为医科,其他某项专门专校改为某科,但使其隶于一综合体之系中,同属北京大学,则虽各居一隅,仍可收共同组织之效。何所取而必令其完全独立,别成一大学?夫今日欲使大学为一有机体,新于一大学之中,发生各科,事实上究属困难,亦未见其必要。故就已有之专门学校改为大学分科,予亦极表赞同。且以为不惟限于北京大学,即各省设立大学,亦当循此办法,就固有之各项高等专门学校,为机械的结合。至若更进一步而定为单科独立之大学,则窃以为多立名目,增置机关,徒淆听闻,而增经费,殊可不必也。至于文理二科,专属学理,其他各科,偏重致用之说,亦殊不足为文理二科与其他截然分立为各独立大学之理由。盖学理致用两者之偏重偏轻,文理二科与其他科之间,亦仅有程度之差,而无种类之别,集于同一大学,绝无滞碍。又况学理致用两者,本可互有助益,相辅而行者乎?
综而言之,大学改制,同时须改良中学。中学年限,至少当为六年。俾普通学科根柢深厚,可以进受大学教育。如以中学毕业生,不必人人入大学。四年现制,别有维持之必要,则无妨两种中学并设:其一,仍旧四年,其他为六年,前者授通常中学教育,后者程度加高,以与大学连接。如并此制而亦以为难行,则中学仍一律维持四年之现制。而增设两年之补习科,以便有志入大学之卒业生,进求高等普通之学科,亦不失为一办法。如是,则大学仅可不设预科,而竭全力以从事于高等专门学术之发达。凡为大学,仍当以包有各项分科,形成综合体制为原则。单科独立大学之认可,仅可偶然作为例外。但各分科不必定由一大学之中,一切从新举办。即由固有之各项高等专门学校,择优改进,并属大学作为分科可矣。复次,大学分科年限,不必一律定为四年。须视各科学术之性质,需要研究时日之长短,分别酌定。例如医科无妨多至五年,至少亦非四年不为功。商科则三年似已可以竣事是也。浅识如予,又无教育经验,诚不敢于此重大问题,轻下解决。管见所及,摭拾以陈,冀与留心教育之时贤共商之。
周春岳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由苏格兰寓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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