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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效应对全球气候公共产品供应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正外部性行为受到抑制,稳定的气候系统作为一种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也陷入困境。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并没有一个生产和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当然的主体,因而全球公共产品往往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7]尽管对于气候变化问题还存在不确定性,但当前国际层面的共识已经使应对气候变化具有了全球公共产品的特征。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就是在外部性条件下,对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一种制度探索,是主权平等原则下国家集体行动规则功能的具体化。

外部性效应对全球气候公共产品供应制度的优化方案

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中,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外部性。通常认为,外部性是指行为主体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主体的成本或收益的变化,而这些成本或收益的变化却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影响自己的成本或收益,例如排污主体的排污行为给社会和其他主体造成了损害,但这些损害的成本却往往没有被排污主体自身分担。气候变化领域的外部性特征同样显著。部分国家主体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给自身带来收益的同时造成了其他国家的损害,产生了负外部性;或者部分国家的减排行为增加了自身的成本负担但给其他国家带来了收益,产生了正外部性。在没有其他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气候正义中的各个主体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通常会放任增加负外部性的行为而控制正外部性的行为。由于正外部性行为受到抑制,稳定的气候系统作为一种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也陷入困境。所谓全球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使多国受益而不只是某一人口群体或某一代人受益的产品,并且现在和将来都不会以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的公共产品。[6]全球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概念在空间和时间范围上的拓展,它除了一般公共产品的特性外,还有三个衡量尺度:跨国界、全球范围、代际性。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并没有一个生产和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当然的主体,因而全球公共产品往往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7]尽管对于气候变化问题还存在不确定性,但当前国际层面的共识已经使应对气候变化具有了全球公共产品的特征。

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就是在外部性条件下,对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一种制度探索,是主权平等原则下国家集体行动规则功能的具体化。即便由于科学认知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作为预防措施的功能无法发挥现实作用,这种制度探索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因为现代国际社会已经进入一个系统性的风险社会,很多问题都可能演化成全球问题并给国际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其中环境问题显然是其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所有的环境问题当中,气候变化问题是最能唤起全球各国风险意识的问题之一。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已进行制度探索,会不断形成一整套的谈判机制和作为成果的规则,即使是这一机制和规则本身应对的问题并未如预期中的严重,其经验仍然可以直接运用于其他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这应当也是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本身蕴含的制度功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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