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一种风险,这种风险的影响很可能出现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因此,不以气候变化的现实损害后果的确定性为理由否认人类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关于气候变化风险的识别和类型,可参见表8)。
环境法上很多法律制度的构建不是以现实的环境损害为调整对象的,而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对于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作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就是风险预防原则运用的一个典型的领域。因为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对的正是还具有不确定性的气候变化风险。气候变化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正如我们在气候正义的背景信念中分析的,虽然对气候变化中的人为因素有确定性的认识,对其后果也有一定的认识,但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具有社会建构性的一面。由于前述的原因,产生了针对气候问题的三种不同态度:一是为避免可能导致气候向不利方向变化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积累而采取全球减排行动;二是在科学研究和政策试验找到最为有效的减排方法之前不采取行动;三是对大气中温室气体不断增加可能导致的灾难性后果进行风险管理和实施适应计划。[3]其中,减缓(mitigation)主要是指向气候变化的原因,而适应(adaptation)在很大程度上则是指向气候变化的结果。总体来看,人类历史上已经经历了无数个冷暖交替的气候变化,但是与人类可能施加的影响相比,这些巨大变化的自然速率通常要缓慢得多。近百年来人类活动的影响与自然因素有根本不同,这种气候变化的可怕性在于它是非周期的,很可能由于温室气体累积作用而使温度不断单调增加,而这种较短时间尺度内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的适应能力将是个巨大的挑战。[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风险预防的角度构建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而且,当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的确定性更加强化之时,仅凭法律的事后惩戒功能会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人类从未面临过的全球性风险。因为气候变化的风险一旦转变为确定的事实,将会造成无法估量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尽管气候变化问题作为风险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还存在很多分歧,但国际社会仍然应当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通过构建相关法律制度,采取减缓和适应为主的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表8 气候变化风险的识别和分类结果[5](www.xing528.com)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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