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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气候正义中的优化遵约机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以修正案的形式通过,遵约机制的规定至少对批准《议定书》修正案的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44]当然,程序气候正义中遵约机制的强制性和法律拘束力,与实体气候正义尤其是其中的减排义务分担的强制性和法律拘束力是相辅相成的。

程序气候正义中的优化遵约机制

遵约机制的结果是对不遵约国采取促进措施或惩罚措施,因而具有矫正的实体正义功能,但遵约机制从内容上看更多是由一套复杂的程序规则构成,在功能上更侧重于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因而我们也将遵约机制放入程序气候正义中讨论。

(一)遵约机制概述

为确保国际环境条约得到充分地遵守,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确立了遵约机制,《公约》及其《议定书》也不例外。《公约》关于遵约机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13条:“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设立一个解决与公约履行有关的问题的多边协商程序,供缔约方有此要求时予以利用。”同时在《公约》的第9、10条规定了运行该遵约机制的科技咨询机构和履行机构的内容。《议定书》准确理解和传承了《公约》第13条的制度精神,才形成了《议定书》堪称完整的遵约机制。[40]而《公约》的遵约机制的核心内容是不遵守程序(Non-compliance Procedure)。1997年制定的《议定书》也通过了不遵守程序以处理缔约方未能充分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形。不遵守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有不遵守情形的缔约国回复到充分遵约的状况,而非要求不遵约的缔约国就其给另外的国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41]京都机制下的不遵守程序规定,任何缔约方都可以针对另一缔约方或者其自身的履行问题启动不遵守程序,也可以由专家审评组启动该程序。在确认存在不履行的情形后,履约委员会将采取关于基金和能力建设的促进措施或者公布不遵约、丧失条约特权、资金惩罚、在未来的承诺期弥补排放贸易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等,以使缔约国回复到履约的状态。

(二)遵约机制的不足

总体上说,《议定书》的遵约机制在制度意义上取得一定的成就,在实践意义上也通过遵约机制的实施处理了个别《议定书》下的案例。但无论从制度意义上还是实践意义上,《议定书》的遵约机制都还有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了在中可信度的背景信念下,程序气候正义中的遵约机制表现出明显的宣示性气候正义的特征。

第一,从拘束力上看,《议定书》遵约机制具有明显的宣示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了《马拉喀什协议》,通过了与不遵守程序相关的第24/cp.7号决定,就遵约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不遵约情形的认定、不遵约的后果等相关事项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使得《议定书》的“遵约机制”得以成型。但是依据《议定书》第18条已有的规定,“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过。”这条规定基本排除了缔约方会议决定文件构建的遵约机制的法律拘束力,而且《议定书》修正案通过的难度非常之大,这使得遵约机制的拘束力基本不具有实质意义,表现出明显的宣示性。

第二,从不遵约的后果来看,《议定书》遵约机制也具有明显的宣示性。在确认存在不履行的情形后,履约委员会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以使缔约国回复到履约的状态。这些措施既包括关于基金和能力建设的促进措施,也包括公布不遵约、丧失条约特权、资金惩罚、在未来的第二承诺期弥补排放贸易制裁等强制性措施。在这些措施当中,促进措施无论是在发达国家一般性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义务中,还是在遵约机制中,都没有得到切实的实施;在强制性措施中,公布不遵约只是一种潜在的道义上的谴责,扣减处罚则由于第二承诺期的不确定性缺乏实际意义,丧失条约特权和资金处罚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在《议定书》遵约机制仅有的两个案例,即希腊遵约案和加拿大遵约案中,最终的结果并没有适用这些强制措施。[42]尽管遵约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已经具有了强制性后果的形式,但在实践中还只是一种宣示性的程序正义。

气候变化的中可信度背景信念,使得气候谈判及其制度成果虽然具有价值基础却仍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因而具有十足的弹性。在中可信度背景信念下,气候变化谈判遵循着谈判民主制的原则,[43]即由于谈判的各方权力平等,在没有确定性的事实基础可以强制性地要求集团成员承担特定责任的情况下,谈判集团中的成员在集团中能够退出自由且无需承担责任。遵约机制一方面体现出气候谈判民主制的特征,另一方又试图弥补其不足。

(三)遵约机制的完善

遵约机制的完善,核心是要强化其后果的惩罚性和法律拘束力,而要强化后果的惩罚性和法律拘束力,则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在程序正义机制的外部,通过强化矫正正义机制的法律拘束力来实现。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矫正正义机制与程序正义的效力密切相关。虽然我们在讨论矫正正义的问题时,强调它对于气候正义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直接影响,如对排放配额和减排义务的直接影响,而将它放在实体气候正义的范畴内讨论,但是矫正正义的机制实际上也构成了程序气候正义的后果环节,所以,矫正正义机制中的停止违法行为和保证不再犯、限期治理或代为履行以及违约基金制度都可以引入程序气候正义中的遵约机制,作为遵约机制的后果,以使遵约机制的后果多样化并间接增强其拘束力。

第二,在程序正义的机制内部,通过协商促进遵约机制法律拘束力的强化。如通过AWG-KP,使强制减排的京都模式得以延续,在《议定书》的框架内,以《波恩协定》和《马拉喀什协议》为基础,通过磋商、谈判进一步推动遵约机制的完善,尤其是将遵约机制的内容尽快以修正案形式通过。从《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起,就一直在考虑通过《议定书》修正案以解决遵约机制的法律约束力问题。当前以《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决定形式确立遵约机制的做法,由于制定级别不高,其法律效力容易引起缔约方的质疑。而以修正案的形式通过,遵约机制的规定至少对批准《议定书》修正案的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44]

当然,程序气候正义中遵约机制的强制性和法律拘束力,与实体气候正义尤其是其中的减排义务分担的强制性和法律拘束力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面临着相同的背景信念,这个背景信念中的科学共同体的共识还需要进一步转换为社会共识。否则,只有价值推动而缺乏充分的事实推动的气候协议容易流于宣示性正义。

【注释】

[1]W.Neil Adger,Jouni Paavola,Saleemul Huq,M.J.Mace,Fairness in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The MIT Press,2006,p.269.

[2]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2~133页。

[3]Ruchi Anand,“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Justice:A North-South Dimension”,Ashgate,p.130.

[4]孙锐:“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冲突关系的质疑”,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5]曹刚:《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234页。

[6]孙锐:“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冲突关系的质疑”,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7]See Michael D.Bayles,Procedural Justice:Allocating to Individual,Springer-Verlag New York,1989,p.5.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9]关于IPCC工作程序的论述,可参见庄贵阳、朱仙丽、赵行姝:《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236页。

[10]庄贵阳、朱仙丽、赵行姝:《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页。

[11]参见王子忠:《气候变化:政治绑架科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0页。

[12]黄之栋、黄瑞祺:“全球暖化与气候正义:一项科技与社会的分析——环境正义面面观之二”,载《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5期。

[13]Dr.Keith,Shine of Reading University,Reuters,Dec.20,1995.转引自庄贵阳、朱仙丽、赵行姝:《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页。

[14]史蒂文·耶利:“京都之后的社会学和气候变化:社会科学在解释气候变化上的作用”,徐芳、贾丽波译,载曹荣湘主编:《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82页。

[15]庄贵阳、朱仙丽、赵行姝:《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页。

[16]1988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第43届大会批准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候组织关于成立IPCC的建议。(www.xing528.com)

[17]杨泽伟:“联合国改革与现代国际法:挑战、影响和作用”,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3期。

[18]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19][美]英吉·考尔等编:《全球化之道》,张春波、高静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页。

[20]杨洁勉主编:《世界气候外交和中国的应对》,时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57、209页。

[21]参见李慎明、王逸舟主编:《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223页。

[22]参见李慎明、王逸舟主编:《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224页。

[23]李慎明、王逸舟主编:《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303页。

[24]Frank Biermarm,Steffen Bauer,“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and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Wissenschaftlicher Beirat der Bundesr-egierung Globale Umweltveranderungen,Berlin,2004.

[25]杨泽伟:“联合国改革与现代国际法:挑战、影响和作用”,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3期。

[26]袁瑛:“哥本哈根:名利与道义厮杀——‘双轨合并’潜流暗涌 气候谈判举步维艰”,载《南方周末》2009年12月17日,第C14版。

[27]邹寅:“日本制造‘双轨’危机 发展中国家带来生机——坎昆气候谈判首周平淡中有波澜”,载《中国能源报》2010年12月6日,第007版。

[28]曹荣湘主编:《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29]参见UNFCCC官方网站COP11的决议,载http://unfccc.int/meetings/montreal_nov_2005/session/6269/php/view/decisions.php,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3月9日。

[30]参见UNFCCC官方网站COP13的决议,载http://unfccc.int/meetings/bali_dec_2007/session/6265/php/view/decisions.php,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3月9日。

[31]参见UNFCCC官方网站COP17的决议,载http://unfccc.int/meetings/durban_nov_2011/session/6294/php/view/decisions.php,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3月9日。

[32]气候正义“单轨制”的观点及相关内容,参见陈贻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演变及我国的应对:以后京都进程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33]转引自曹荣湘主编:《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34]数据来源参考UNFCCC秘书处网站:http://unfccc.int/parties_and_observers/ngo/items/3667.php,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3日。

[35]蓝煜昕、荣芳、于绘锦:“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与NGO参与:国际经验借鉴”,载王名主编:《中国非营利评论》(第5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6]Hall N.L.,Taplin R.,“Solar Festivals and Climate Bills:Comparing NGO Climate Change Campaigns in the UK and Australia”,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2007,18(4),pp.317~338.

[37]参考王杰、张海滨、张志洲主编:《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8页。

[38]Newell P.,Civil Society,“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2008,8(3),pp.122~153.

[39]蓝煜昕、荣芳、于绘锦:“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与NGO参与:国际经验借鉴”,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年第5卷。

[40]王晓丽:“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遵约机制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41]Catherine Redgwell,“Non-compliance Procedures and the Climate Change Convention”,see W.Bradnee,Inter-linkages: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Regimes,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2001,at p.45.

[42]黄婧:《〈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43][荷]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陈刚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44]黄婧:《〈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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