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是程序气候正义的必要环节。无论是前提性程序还是实施、决策程序,缺乏公众参与的程序气候正义都是不完整的。例如,气候谈判中前提性程序的缺失,就与公众参与有限相关,正如帕特里克·迈克尔斯(Patrick Michaels)指出的,“创造IPCC文件的那些人中,只有约1/3的人是真正的科学家,大部分人都是政府官僚”。[33]因此,为了促进IPCC的公信力,就必须加强IPCC工作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气候变化中的程序设计,都面临着在各个环节适当扩大公众参与的问题。在气候变化的公众参与中,公民、企业等气候变化中的利益相关者作为个体参与气候正义进程的影响力有限,大多分散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通过非政府组织(NGO)进行参与的。因此,下面我们以程序气候正义中NGO的参与为例进行分析。
(一)程序气候正义中NGO类型
随着全球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关注,参与、活跃于这一领域的NGO的数量和类别也越来越多。自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1)以来,获得观察员资格的NGO数量从178个上升到现在的近1000个,历次大会中来自NGO的参会人数一般都超过来自各国政府代表的人数。[34]根据NGO的活动宗旨进行划分,目前在气候领域的NGO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环境NGO、发展NGO和工商业NGO。[35]环境NGO主要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强调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等带来的影响的NGO,目前在气候领域比较活跃的环境NGO主要有气候行动网络(CAN);发展NGO的活动宗旨则更多地关注贫穷国家的气候脆弱性、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权等问题;工商业NGO则大多代表工商界的利益与观点,关注气候变化及其应对给工商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另外,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众多的相关研究机构也被作为NGO对待。德国的Ecofys公司的FICC网站对研究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机构名单做了一个不完全汇总整理,列出了94家研究机构,此外,一些知名大学的相关院系也在气候变化研究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www.xing528.com)
(二)程序正义中NGO的地位和活动方式
气候变化领域中的NGO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气候变化的缔约国大会,在正式会议之外举行各种活动,其活动方式通常包括:①研究、教育与知识传播,很多研究机构以及其他NGO都会开展这些持续性的常规工作;②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例如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等;③参与、监督和协调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与行为;④信息披露,包括以新闻发布会或者出版物的方式,当然也可能是由NGO为缔约方谈判代表提供信息,并主办规模庞大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和各种各样的边会[36];⑤倡议与游说,尽管作为观察员身份的NGO没有投票和决策权,但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沟通游说谈判代表,对决策过程施加影响,气候变化领域NGO在国际层面的游说、倡议主要是通过《公约》框架下的各类国际会议,部分NGO以观察员身份参与,部分以政府代表团成员身份参与;⑥抗议与斗争,比如集会、游行、示威,甚至像绿色和平采取的极端但非暴力方式。[37]但是,由于气候变化议题本身具有全球性以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政治性,因而需要更具广泛代表性和强力的机构出面协调,而NGO本身存在一定的专业、地域的局限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缺陷(即不像政府一样具有选民基础),所以,NGO在气候变化领域的活动方式和总体活动策略变得更加灵活,并与对待其他环境议题有所不同,比如更强调科学与研究、更注重与其他主体的建设性合作;此外,也有学者观察到近年来NGO活动策略的另一趋势,即从关注《公约》和《议定书》下的谈判进程扩大至关注企业、消费者和金融投资机构的责任,[38]一些气候变化领域的NGO非常注重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为公司行为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正向激励和支持,如皮尤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会、世界资源研究所、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理事会等NGO与国际排放贸易协会、世界经济论坛共同发起了全球温室气体注册的动议(Global GHG Registry),以鼓励各大公司主动公布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相应的管理措施。[39]这或许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NGO直接影响国际谈判的活动方式存在局限。但无论如何,NGO总体上对于程序气候正义的完善,对于气候谈判进程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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