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事实及其后果的确定问题构成了气候正义讨论中最重要的背景信念,对气候变化的事实及其后果的认知是讨论程序气候正义的前提。在目前的国际气候谈判中,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主要来自于IPCC。而IPCC对于气候变化事实和后果评估的公信力取决于其工作程序的公信力。因此,IPCC的工作程序实际上构成了程序气候正义的背景信念程序。[9]
(一)IPCC及其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是世界气象组织(WMO)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8年联合建立的政府间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以及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进行评估。
IPCC的基本工作是为《公约》提供有关气候变化成因、其潜在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可能的对策等方面的客观资料支持,它本身不做任何科学研究。IPCC的主要成果是评估报告、特别报告、方法报告和技术报告。每份评估报告都包括决策者摘要,摘要反映了对主题的最新认识,并以非专业人士易于理解的方式编写。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气候变化、其成因、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有关对策的全面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信息。特别报告提供对具体问题的评估,IPCC方法报告描述了制定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方法与做法,技术报告是IPCC提供的对有关某个具体专题的科学或技术观点,它们以IPCC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其中,评估报告是最为公众知悉的部分,至今IPCC分别于1990年、1995年、2001年、2007年和2013年相继五次发布了评估报告,这些报告逐步成为国际社会认识和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科学依据。IPCC的报告由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提名的大量专家参与撰写。这些专家来自世界各地的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和环境团体。IPCC的报告以权威著称。IPCC不直接评估政策问题,但所评估的科学问题均与政策相关。它的评估工作主要基于经过同行评审和已出版的科学、技术文献。评审是IPCC活动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是保证评估完整、客观。评审是IPCC报告编写工作的基本要素,评审遵循三项管理原则:其一,IPCC报告应代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方面的最新成果,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其二,IPCC报告广为散发的目的是尽可能地让世界各地的专家参与;其三,评审过程应客观、公开和透明。IPCC报告第一稿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二稿需要通过专家和政府评审,最后决策者摘要还要经过政府评审,并最终由IPCC和工作组接受通过最终报告。[10]
IPCC下设三个工作组和一个专题组:第一工作组是关于科学基础的,它负责评估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第二工作组是关于影响、脆弱性、适应性的,它负责评估社会经济体系和自然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气候变化正负两方面的后果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选择方案;第三工作组是关于减缓气候变化的,它负责评估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并减缓气候变化的选择方案;专题组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专题组,它负责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计划。IPCC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所有成员国开放。在大约每年一次的委员会全会上,就它的结构、原则、程序和工作计划作出决定,并选举主席和主席团。全会使用六种联合国官方语言。每个工作组(专题组)设两名联合主席,分别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下设一个技术支持组。(www.xing528.com)
(二)对IPCC工作程序的质疑
IPCC权威的地位以及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为它赢得了声誉,但同时IPCC仍然招致了一些批评。对IPCC的质疑集中于一点:它越来越多地被视为“生态政治”的产物,被视为“政治绑架科学”的例证。[11]
由于IPCC存在的科学政治化的倾向,或者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说,由于IPCC对于气候变化的社会建构性,导致了IPCC可信度的降低,而IPCC的结论作为气候正义的前提,因此也导致了程序气候正义前提程序公信力的降低。[12]我们通常所说的IPCC报告实际上更多侧重于指决策者摘要。IPCC每次评估报告都长达数千页,公众或政策制定者更多的是通过决策者摘要了解报告的内容,因此决策者摘要部分是IPCC报告中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章节。但是IPCC报告的决策者摘要必须经过各国政府“逐行批准”,对最终稿决策报告部分的政府评审,是逐字逐句进行的。由此也导致一些业内专家认为,决策者摘要部分是整个IPCC报告中科学可信度最差的部分,“……奇怪的是,政府官员对科学报告的内容享有最终决定权”[13]。由于决策者摘要的影响力,使得政治文本代替了科学文本,成为气候变化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共识”,但其“真理性”却易受质疑。也有一些专家指出,在个别情况下,IPCC没有严格遵守同行评审程序和政府评审程序。IPCC之外几乎没有“同行”,常规的同行审查依赖于少数作者和许多同行,但IPCC的评审却背离了同行审查的要求和理念。2001年第三次评估报告仅一章就有10位主要作者和140多位参与撰写者。[14]1994年,在Maastricht召开一次会议,对IPCC第一工作组评估报告的最后几章进行讨论。会前,IPCC发布了一项声明,指出“仍然遵照1990年建立的科学家一致通过程序”,但是到开会的时候,才发现报告内容不完整,却要求与会专家批准摘要。也就是说,先写出摘要和结论,然后再去写支持结论的正文。同样的情形出现在1995年11月于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会议上。[15]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告结论几乎等同于政治结论,很难谈得上同行审查。此外,IPCC自成立之初,工业化国家在其中的势力影响就非常强大,发展中国家则受限于科技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参与有限。[16]
上述对于IPCC的质疑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在政治与科学关系的层面,受到政治倾向或政治利益影响的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不能断然否定政治对于科学的积极影响,因为政治推动可能与科学结论的方向是一致的,但政治推动在科学结论的推导过程中如果居于主导地位,则显然会有害于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依循上一问题,气候民主的模式是否会改善政治与科学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增加IPCC专家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是否就能使IPCC的报告结论更具科学性?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只能推论,气候民主的模式会有利于气候变化问题“共识”的达成,但无法根本上改善气候变化认知的“真理性”问题,因为真理不能依靠投票多少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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