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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气候正义与实体气候正义之间的关系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程序正义的价值正是在于降低实体正义结果的或然性,增加实体正义结果的必然性和一致性。因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并不存在优先性和独立性问题的争论。作为一个程序法论题,程序与实体结果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都只有在程序内进行探讨才有意义。因此说,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中,程序正义就是实体正义的根据,实体正义就是由程序正义所得出的推论,它们之间并无冲突。

程序气候正义与实体气候正义之间的关系及优化策略

(一)臭氧层案例分析:超越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

在程序气候正义与实体气候正义关系的讨论中,作为经验借鉴,臭氧层治理的案例经常被提起。臭氧层保护所涉及的分配问题与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有共同之处,即都是关于责任问题的分配。臭氧层保护的核心是控制全球氟氯化碳的生产和使用,对此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协定书》)。这些文件基本上兼顾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例如《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要向贫困国家提供财政支持,以帮助他们对替代臭氧层损耗物质的项目进行投资。但与前两个公约的命运不同,发达国家接受了在臭氧层耗损问题上所负有的首要责任,从而使在臭氧层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取得了成功。[2]

有学者基于臭氧层案例的经验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联度进行了质疑,否定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作用。该学者指出“甚至在南方国家加入条约谈判之前,北方国家就已经以一种他们认为公平的并可被南方接受的方式,将南方国家的需要考虑进去。尽管在臭氧层问题上的成本和收益是不成比例的,但北方主导下的法律框架试图将条约条款的起草尽量使这种差别最小化。尽管臭氧层的机制因为成功地整合了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技术转让、援助和知识)而被称道,但强调发达的北方对于臭氧层损耗问题的脆弱性导致了正义条款的呈现仍是首要的。由于北方国家的脆弱性,他们承认其在导致臭氧层问题上的责任,欣然主动地谈到这些问题,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广泛地和主动地参与。”[3]

因此,臭氧层案例似乎可以导出,在程序正义和实体的分配正义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没有程序正义,也会有分配正义。在臭氧层谈判中,绝大多数程序的进行都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是在一个较后的阶段才加入到谈判当中,并使他们的条款与条件在他们所认为公平的基础上被满足。这也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证明,只要人们尽量将自己置于“无知之幕”的背后,正义的协议是可以达成的,而协议的达成过程是单主体式的独白还是交互式主体的商谈都不重要。正义的目的(虽然背后掩藏的只是特定主体的目的)决定了正义的过程。

但上述观点其实是一个危险的推论。

首先,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的结果只能是或然性的。或然性意味着这并不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关系的常态,也就无法保证实体结果每一次都是正义的,从而也使得臭氧层保护的经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如果“无知之幕”存在的话,这也意味着主体可以随时选择是否站在“无知之幕”背后,达成正义协议的主体这次可以站在无知之幕背后,下次也可以不是如此。“无知之幕”成为一种非一般性的理论假设。而程序正义的价值正是在于降低实体正义结果的或然性,增加实体正义结果的必然性和一致性。

其次,没有程序正义保障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产生的是正外部性自然不会发生利益冲突,但如果是负外部性,那么不利影响的后果谁来承担?只有程序正义才能确保利益和负担得到公平分配。所以,程序正义确有其独立的价值。在只有程序的标准而无实体的标准的情况,即罗尔斯纯粹程序正义的意义上,程序正义的价值更加明显。(www.xing528.com)

最后,《蒙特利尔议定书》并非是“无知之幕”的产物。发达国家并没有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相反,它是一个充分的信息占有和分析、论证后的结果,它完全建立在臭氧层损害的事实、严重程度、对发达国家的影响以及防止的成本和效益等因素的全面分析之上。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先是作为协商程序的缺位主体出现,而后通过在立约程序中的参与和追认,使程序正义得以补充。

(二)一个学理上的探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优先性论争

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关系的争论中,主要的焦点集中在程序正义能否独立于实体正义,何者更具有优先性。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多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是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程序工具论。程序工具论否认程序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认为程序正义的价值依附于实体正义,程序只是达到特定结果、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例如,在经常引用的分蛋糕的例子中,我们为程序预设了将蛋糕分成若干等份的目标,在这一案例中,程序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程序的价值即是实现这一预定目标的工具性价值。在程序工具论看来,程序仅存在有用与否的问题,并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4]程序不具有独立意义,它依附于实体的结果。

第二种类型是程序独立论。程序独立论是程序工具论的对立论点,它认为程序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实体正义存在,相反,实体结果只是特定程序运行的结果。程序正义能证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可以通过程序正义得到说明,无论结果如何,程序正义本身就能证明实体结果的正义性。罗尔斯以赌博为例作了说明,即只要按赌博规则进行,结果是输是赢都是正义的。[5]在程序独立论的视野中,不是根据实体是否符合预设的价值和结果来评判程序正义,相反却是根据程序的正义性来判断实体正义。

第三种类型是程序和实体一体论。这里的一体论不是说程序正义依附于实体正义或实体正义依附于程序正义,而是把实体和程序都统摄在正义之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非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而是分别要求程序符合正义和实体符合正义。因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并不存在优先性和独立性问题的争论。作为一个程序法论题,程序与实体结果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都只有在程序内进行探讨才有意义。如果我们可以在程序外判断如何确认事实和如何分配权利与责任才是正义的,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通过程序去形成结果,更没有必要去探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因此,当我们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时,必然是一种局限于程序内的探讨,并只能从程序的正义中为实体的正义寻找根据:当程序是正义的,也即程序对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予以了合理的平衡时,那么由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当然也就是各种利益被合理平衡的产物,因而也就是正义的,反之亦然。至于这种平衡在程序结束之后是否为程序外的因素所打破则已是与两者关系的论题无关的其他问题。因此说,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中,程序正义就是实体正义的根据,实体正义就是由程序正义所得出的推论,它们之间并无冲突。[6]程序与实体是正义标准统摄下的一个问题的不同阶段和方面,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正义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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