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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气候正义的概念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程序气候正义中,却会预先对前提性事实作出结论,并对前提性事实的确定性有相当高的要求。在气候正义的进程中,联合国通过IPCC的评估报告不断强化各国在气候变化事实和后果的认知方面的共识,正是由于程序气候正义对前提性事实的确定性的要求所致。主体地位和关系的平等性和多元化,决定了程序气候正义达成的难度。尽管与一般程序正义相比呈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但在总体目的上,程序气候正义与一般程序正义具有一致性。

程序气候正义的概念及优化方案

实体和程序是法律上的对应概念,两者能相互说明彼此的内容特征。程序气候正义的概念也可以从实体气候正义和程序气候正义的实质区分上得到界定。总体而言,实体气候正义解决的是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的直接分配和调整,而程序气候正义解决的则是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和调整如何得以实现,具体包括实现的过程、方式等,涉及相关程序中的主体确认、权力分配、参与等诸多环节。[1]其中主体确认是决定哪些主体可以参与到程序中,哪些主体的利益是需要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得到考虑和保护的;权力分配则是确定各个主体在程序运行中的地位、作用和可运用的手段,包括主体享有的信息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参与则是各主体根据得到确认的身份,实施自己在程序上享有的权利,包括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制定、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

程序气候正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相比,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通常我们对于程序正义的研究,更多的是侧重在司法程序正义的意义上。而气候正义更多的是一种协商程序和立约程序,即通过各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和调节,并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这个意义上的程序气候正义与一般的程序正义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对前提性事实和实体结果的预设不同。一般的程序正义更多侧重于司法程序正义,强调的是通过司法裁判过程使实体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司法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对要处理的案件相关事实事先不作确定性的要求和判断,对事实的确定以司法裁判过程中当事双方呈现的证据为准,以避免先入为主带来的不公正。此外,也不对程序运行获得的实体结果作预设。但在程序气候正义中,却会预先对前提性事实作出结论,并对前提性事实的确定性有相当高的要求。在国际气候谈判当中,只有在对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认知之后,才可能进入相应的程序讨论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调整。在气候正义的进程中,联合国通过IPCC的评估报告不断强化各国在气候变化事实和后果的认知方面的共识,正是由于程序气候正义对前提性事实的确定性的要求所致。同时,在程序气候正义中,对程序运行的结果也是有预设的,如程序运行前就会预设最后的减排目标以及分解的目标,再通过谈判努力达成这些目标。

其次,主体的地位和关系不同。在一般的司法程序中,涉及的主体包括裁判者、双方当事人,各主体的地位和关系往往是一个三角形各点的关系,而且常常是等腰三角形中各点的关系。裁判者居中,处于中立和权威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处于底线的两个端点,与裁判者保持同样的距离。而在气候正义的程序中,各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性和多元性,相互的关系更类似于圆形中的各个点。主体地位和关系的平等性和多元化,决定了程序气候正义达成的难度。(www.xing528.com)

最后,两者的保障程序不同。在一般的司法程序中,由于具有裁判者(或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或是国际私法机构)的权威,并相应的设置了有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因而具备更具威慑力的保障程序。在气候正义的程序运行中,主要依靠的是大国以及国际机构的协调,缺乏具有强制力的机构保障,同时也缺少有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京都议定书》下的遵约机制,实际也是一种程序性制裁的制度设计,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它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

尽管与一般程序正义相比呈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但在总体目的上,程序气候正义与一般程序正义具有一致性。它们的第一个目的是对主体地位的尊重,使主体成为程序的目的而不是手段;第二个目是使主体接受,主体认可相应的程序并愿意接受程序运行的结果;而第三个目的则是可以使实体上的利益和负担得到实现。在设计程序正义的相关制度时,这些目的及其蕴含的价值,是必须得到重视和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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