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团形式多样,组成国家的性质也不相同,既有发达国家之间组成的国家集团,也有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国家集团,还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国家集团。国家集团的形成,可能会给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带来积极的影响。首先,可以通过合作获得整体效益。国家集团,无论其一体化程度的高低如何,集团内部都是注意加强气候变化应对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更好地协调立场、达成共识,并在科技、经济等方面相互支持,争取国家集团整体利益在气候谈判中的更大化。其次,在与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的谈判中增加博弈的筹码,获得比较有利的条件。当然,国家集团的出现,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尽管其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软硬实力都得到了加强,但又加深了与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气候正义立场上的分歧,出现了国家集团间、国家集团与其他国家间的竞争。当然,国家集团采取何种形式,发挥何种作用,最主要还要从其所处的特定集团情境中分析。
(一)“第四世界”格局中国家集团主体的情境分析
“第四世界”的提法是从“三个世界”的划分衍生而来。“三个世界”战略划分是中国领导人依据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和主要国家相互关系的发展而提出来的,是对世界经济与国际政治相互作用综合考察的结果。尽管国际上对此存在争议,但它对国际关系现实发展和理论研究的重大影响却是不容否认的。由于“冷战”结束两极格局崩溃,三个世界划分中的“第一世界”发生了变化,对应的“第二世界”的概念也已经淡化,但是,“第三世界”的概念至今仍在被广泛地使用,它不仅被和“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在相同意义上使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还衍生出了“第四世界”的提法。[23]“第四世界”通常用于表示“最不发达国家”的意思,也常常用于指称那些处于极度脆弱境地的国家或人群,如少数族裔和土著人民。在个别文献中,也被借用来指代那些在气候变化中处于高度脆弱性状态的国家,尤其是生存可能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小岛屿国家联盟。
小岛屿国家联盟也是七十七国集团的一员,由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上的43个岛屿国家组成。其特征是陆地面积较小,自然资源有限,地理位置相对孤立,经济开放程度极小,对自然灾害和其他极端事件高敏感性;迅速增加的高密度人口,较差的基础设施,有限的资金、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都使其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增加。所以小岛屿国家联盟是全球所有国家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大、处境最为危险的国家集团。[24]小岛屿国家联盟面临气候变暖引起海平面升高的严重威胁,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最为积极。小岛屿国家联盟作为七十七国集团的一员,为了避免七十七国集团内部的分裂,出于政治原因一直与大国保持一致的立场,但小岛屿国家联盟支持发展中国家进一步采取承诺。
在气候正义的进程中,“第四世界”持较为激进的立场,尤其强调将安全价值放在气候谈判的第一位。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碳排放占世界碳排放总量的比例极其有限,而且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有限,实际上处于劣势的谈判地位,因而对气候正义进程的推进能力也较为有限,对形式性气候正义的贡献多于对行动性气候正义的贡献。这种形式性的正义有时往往还被其他主导性的气候正义主体借用,如欧盟在气候谈判中有时会借用“第四世界”的力量来推行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二)南北格局中国家集团主体的情境分析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于发展和环境的需求存在阶段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引发了气候谈判过程中南北双方的矛盾。南北格局是气候正义进程中呈现的基本情境形态。
南北格局中的国别主体在气候谈判中的分歧,反映了彼此之间在气候正义问题上的主要争点。其一,是责任与权利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看来,发达国家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代,都是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如从1850~2002年的统计数据看,欧盟和美国占全球累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55%。[25]从人权角度出发,人类所有成员应该有同样的气候容量资源消耗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也有权利达到同样的气候容量利用水平。[26]发达国家则认为,由于工业化加速了气候变化,所以发达国家的确负有历史责任,但是发展中国家正在推进的工业化则对气候系统构成现实的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因此南北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二,气候保护与发展问题。发展中国家坚持发展的优先性,认为不能就气候保护而谈气候保护,贫困和不发达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主要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则强调所有的国家均应转变发展方式。其三,气候保护的优先性问题。发达国家强调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和优先性,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在气候保护与其他环境问题的优先次序上,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当多关注其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大气、土壤污染、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土地荒漠化问题等等。
所以,在南北格局的国家集团情境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气候正义问题上的分歧是整个气候谈判进程中最主要的分歧。南北格局中的气候正义在实体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认识以及由此决定的减排义务的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类型进行具体细分,否定新兴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淡化历史责任和转移现实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曲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坚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划分,强调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突出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进行针锋相对地回击。南北格局中的气候正义在程序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气候谈判“双轨制”和“单轨制”的纷争上,发展中国家坚决主张延续“京都模式”而发达国家则要求推翻重来,甚至重新回到《公约》的框架下或另起炉灶。(www.xing528.com)
(三)多元格局中国家集团主体的情境分析
在南北格局中的国别主体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集团和发达国家集团。在气候变化的谈判中,其基本的态势是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对峙和协调。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静态的理论分析。随着气候谈判的深入,国家之间、国家利益集团之间的立场分歧日益暴露,南北格局的国家集团内部仍可以作进一步的细分。
1.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划分
从多元格局的视角对国家集团主体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发展中国家内部还可以分成三个主要利益集团。[27]一是小岛屿国家联盟。小岛屿国家联盟的情况前面也有叙述。二是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由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领导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担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减少传统能源需求,因而反对对二氧化碳的控制措施。他们主张应将重点放在二氧化碳的吸收汇(主要是森林和海洋)和旨在增加气候知识和减少不确定性的研究工作上。他们试图减缓谈判的步伐,强烈抨击欧盟关于限制二氧化碳的单边动议。[28]三是随机型利益集团。除了上述两种固定类型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外,其余的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一个较为松散的利益集团。他们更强调公平问题,坚持经济发展是第一需要,认为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这一集团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对他们的每个成员来说,任何减排的承诺都是可以商谈的,它取决于发达国家是否承诺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转让。
2.发达国家内部的划分
从多元格局的视角分析,发达国家内部也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利益集团。[29]第一个集团由那些已承诺减少排放的国家组成。他们主要包括欧盟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国家主张设定强制的减排目标以应对气候变化,当然,其中一些国家采取行动有其经济动因,他们希望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不仅从改善能源效率中获益,而且在有关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技术领先地位。[30]第二个集团是东欧和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这些国家工业经济中能源利用效率普遍不高,人均温室气体排放较高。由于处于转轨时期,国民经济出现了衰退现象。这意味着他们大幅减少排放是可能的。大多数东欧国家主要依赖从俄罗斯进口能源,他们支持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进行控制。俄罗斯则越来越靠出口能源获得收入,气候变化对俄罗斯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其立场实际上更接近于石油生产国。第三个集团主要是指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家基本可以作为一个特别的集团。这两个国家在气候谈判中总体态度一致,并与前述国家的态度有所不同。美国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占世界化石能源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24%,但美国拒绝确定二氧化碳排放的定量目标和时间表,也反对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转移。美国持上述立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美国经济对化石能源依赖程度较高。日本的立场有些模棱两可。日本是世界上能源利用最有效率的国家之一,因而要达到相当的排放目标,其难度要比其他国家大。不过,由于日本经济完全依赖化石燃料的进口,二氧化碳减排被认为能给日本复兴能源保护和实施其他政策提供一个机会。日本不仅希望通过领先的节能技术在世界市场上获得商业优势,而且试图寻求与其经济实力相符合的国际政治形象。
南北格局中的国家集团对峙是气候谈判的一个主要态势。多元化格局的情境既使得南北对峙的格局出现复杂化的趋势,如一些国家集团可能在气候谈判中不再是一个声音说话;也使得南北对峙的格局可能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得以缓和,如一些国家集团为了避免内部的分化可能在气候谈判中更容易接受一些妥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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