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正义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我们可以将是否独立参与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作为标准把气候正义的主体分为狭义主体和广义主体。
狭义的气候正义主体仅指在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中以自己名义独立享有利益和承受负担的主体,它强调的是气候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特征。狭义的气候正义主体严格来说仅包括国家,当然,由于不同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分配过程中可能会进行不同的分化组合,因而会产生不同的国别主体的非正式形态,如国家集团。
广义的气候正义主体则除了国家之外,还包括各种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的主体,这类主体的范围较广。在气候正义的特征中,我们强调了气候正义作为社会正义、法律正义、全球正义以及环境正义的主要属性。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气候正义的主体包括整个社会共同体;从法律正义的角度看,气候正义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从全球正义的角度来看,气候正义的主体包括全球范围内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所有国家及国家内部的个体。当然,在上述广义的气候正义主体中,除了国家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之外,其他各类主体在此方面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如企业和公民可以通过国内法间接地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而各类国际组织、社会组织基本上并不参与相关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只是为这些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提供辅助性工作。(www.xing528.com)
气候正义主体的界定,明确了在气候正义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哪些主体的利益和负担需要得到着重考虑,哪些主体会对气候正义的形成和推进过程发挥作用。我们对气候正义主体的认识是与前述气候正义的性质密切相关的,将气候正义理解为一种社会正义初步界定了气候正义主体的范围是社会主体,对自然体的关照则属于气候伦理讨论的范畴。当然,社会主体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的类型化,并具体分析其所处的情境。不同的主体类型,其所处的情境不尽相同,因而在气候正义的推进过程中持有不尽相同的正义立场,具有不同的地位,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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