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低可信度的气候变化认知已经日益消减,因此这里的不确定性背景信念对应的主要是中可信度的气候变化事实和后果。从气候正义的视角来看,无论在何种强度的背景信念下,自由的优先地位是不容置疑的,需要调整的只是底线价值。在中可信度的背景信念下构建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框架中,平等和公平价值应是对自由起到基本限制作用的底线价值,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没有气候变化的现实紧迫性,任何国际协议如果要赋予特定主体强制性义务,则必须符合平等、公平的要求,至于个别国家基于自身情境对气候正义持激进的立场,自愿承担强制性的或额外的负担,则属于自由的范畴。当然任何对平等、公平的强调或对自由的追求,都不能超出安全的最低限度。因为在中可信度的背景信念下,基于可能性的风险,公众仍然可能会要求为安全价值留出序位。所以,在中可信度的气候正义价值体系中,自由价值仍然居首,平等和公平价值是基础性的底线价值,安全价值可能由于政治策略的安排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优先地位,但在实质上和其他价值处于更靠后的价值序位中。
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气候正义的制度框架是由不同情境中的主体基于不同气候正义观念构建的一个多目标框架。在这个多目标的制度框架中,由于各个主体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的认知持不确定的态度,所以应对气候变化本身更多地成为一种不确定的、形式上的目标,各个主体在对待这一目标的态度上表现得非常积极、非常明确,因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道德制高点上,没有国家愿意在形式上低姿态。但各个主体在构建气候变化相关制度框架时,都有着额外的、希望借助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现的实质性目的。这样就导致蕴含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的“应对气候变化”目的成为一种实现隐藏在应对气候正义背后的各种其他目的的手段,出现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目的和手段的背离。这种背离在气候正义中表现为宣示性气候正义和行动性气候正义的区分。
在不确定性背景信念下,这里主要指中可信度背景信念的制度框架中,存在着多元的目标体系。这一多元的目标体系除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形式目的之外,往往有着三个更为实质的目的。在三个实质目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应对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的需要,虽然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的认知存在不确定性,但国际社会现实存在的能源危机以及因为能源开采、使用而带来的环境危机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改变当前的能源结构和能源使用方式,这对于环境危机的改善是有利的。所以,在背景信念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与其说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不如说是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的需要促进了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的建立。除了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的应对外,对于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自身在主体情境中的优势,即这些国家在新能源技术及环保技术方面拥有比较优势,因而希望将新能源技术及环保技术方面的技术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政治优势;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则可以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之名,追究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获得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通过气候变化应对促进发展。(www.xing528.com)
在上述三种目的中,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的应对是最核心的,相关的制度框架也是最重要的。发达国家希望借助技术优势获得经济优势和政治优势,是构建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主动的、主导性的推动力。而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气候变化的应对促进发展,则是一种被动的、辅助性的推动力,发展中国家参与相关制度框架的设计完全是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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