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正义虽然具有自身的特性,但总体而言,它是属于环境正义的一个下位领域。源自美国环境种族主义的环境正义运动,发展到今天其所关注的议题以及它本身的内涵都已经大为拓展,但无论如何,环境正义有一个核心内涵被普遍接受,即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107]无论人们对环境作何理解,观察事实和经验事实表明,气候系统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自然环境的一部分,稳定的、适宜的气候系统是人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气候系统属于人类环境要素之一,那么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问题显然也可以归入环境正义的内容。这样划分的理论意义在于明确了气候的环境要素属性,也明确了气候正义的研究毫无疑问属于环境法的范畴;实践意义则在于,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的制度设计有时是可以结合的,如在国内法律和政策制定时,可以将气候变化应对的相关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将碳排放纳入相关环境政策的考虑范围[108]。
但此处特别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气候正义虽然属于环境正义的范畴,环境正义对气候正义具有统摄的意义,但是这种统摄不能掩盖气候正义和环境正义存在的区别。否则,就没有必要再在环境正义的框架之外单独、系统地研究气候正义。气候正义与环境正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空间尺度上的差异。气候正义问题具有更高的全球性,或者说,气候变化外部性的范围事实上是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几天之内就可以环球一圈,这一客观的自然现象决定了气候变化问题是最具全球性的问题之一。一旦气候变化发生,任何国家、地区都不能避免受到影响。也因为这样,气候正义涉及的因素更为复杂,达成正义共识的难度也更大。
第二,时间尺度上的不同。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几乎是不可逆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们在大气中停留的时间多达数个世纪。然而,大多数环境损害只要源头被清除就可以消减或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缓解,例如水污染、酸雨、二氧化硫排放。(www.xing528.com)
第三,手段效果的不同。气候系统也是生态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对气候系统稳定性的保护也是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一部分。但是在气候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手段运用上,可能会出现效果的冲突。如核能的利用,虽然可以有效地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但却带来了极大的环境风险;部分节能产品虽然减少了能源的消耗,但却可能增加了其他资源的消耗,并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如节能灯就是这样的例子。[109]节能灯由于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效果而为各国大力推广,但实际上节能灯含有大量的汞、铅、砷等剧毒物质,在节能减排的同时,其生产和使用过程却会给环境造成巨大污染。
由此可见,气候正义虽然归属于环境正义,但由于气候资源与其他环境要素在性质上的区别,使得气候正义仍然与环境正义在具体层面具有诸多的不同,因而并不完全适用环境正义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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