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适用的领域来划分,气候正义可以划分为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与适应领域的气候正义。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严重威胁和严峻挑战,《公约》明确指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两种主要选择。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根本目的上,两者具有一致性,但两种措施在具体的目的、方式、适用范围、受益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由此导致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与适应领域的气候正义适用具有不同的内容。
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的核心问题从利益方面来说是排放配额的分配,从负担方面来说是关于减排义务的分配,涉及的主要是气候变化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中减排义务的分担和排放权的分配是相互关联的。从事实基础来看,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是强调往前看,关注流量,通过当前的措施达到未来的效果,但它同时也强调往后看,关注存量,据此来决定气候正义主体的减排义务。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在实施主体上是地方性的、部门性的,但在受益主体上则是全球性的。从《公约》到《议定书》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已经构建了一个基本的分配正义框架、原则和制度。总体来说,目前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主要是依据历史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能力原则建立起来的,强调的是平等和效率价值。通过《议定书》建立的市场机制,减缓领域产生的排放配额可以进行交易,由此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也与交换正义相衔接。所以,总体上而言,减缓领域的气候正义的核心是分配正义,同时也涉及交换正义。(www.xing528.com)
而适应领域的气候正义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已经形成的气候变化事实及其后果如何应对,以及应对的成本应如何支付。根据IPCC最新的评估报告,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已经产生并通过极端天气等事件影响到各主体的灾害预防、工农业生产等各个领域。为了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灾害和损害,各个国家或地区都通过识别自身的脆弱性领域,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适应措施。这些适应措施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都是各个主体自身支付成本进行。当然,这些适应措施的受益者也主要是采取相关措施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也引发了相应的正义争论。因为从历史责任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贡献度和现实贡献度整体上都相对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地理位置大多处于南半球而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弱,在气候变化中具有更高的脆弱性,现在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进行相关的能力建设以适应气候变化。因此,如何划分在适应气候变化中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责任问题,是适应领域的气候正义关心的一个基本问题。一般而言,适应气候变化中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成本支出是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或者是通过专门性基金提供。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转移,都是一种基于补偿的矫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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