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静态的横向的角度来划分,气候正义主要可以分为国内气候正义和国际气候正义。
(一)国内气候正义
国内气候正义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其社会制度安排使人们彼此之间在气候容量资源和相关利益分配、损害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协调的状态。虽然在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中,气候正义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国际层面进行的,对一国内部的气候正义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但这一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并将会日益引起关注。在一个国家内部,人们在气候容量资源的利益和负担分配上,实际上存在着和国际层面类似的状况,非正义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国内气候正义问题的产生源于国内各区域、人群之间的各种社会和自然因素的差异,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所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与气候变化的关联性的差异等等,由此导致了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在气候变化中的利益和负担分配的不一致,以及各主体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诸价值的认识和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国内层面上的气候变化中的受益者主要是一个国家当中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并且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强的地区、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优越的地区、受气候变化影响小的行业、富裕或强势群体、城市居民等,而受害者则主要是一个国家当中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并且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弱的地区、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地区、受气候变化影响大的行业、贫困或弱势群体等。
(二)国际气候正义(www.xing528.com)
国际气候正义是指各国在气候环境资源的利益和负担分配方面的正义。在国际层面,气候环境资源在各个国家中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气候变化不利后果的承担,应当体现气候正义中的诸多价值并实现这些价值的平衡,应当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对作为最少受惠者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利益补偿。当前在国际气候正义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并集中表现为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不同理解。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已经过度使用了气候容量资源,并且目前大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是发达国家造成,因而应当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人民目前还没有满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需要,因而不应当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减少碳排放、减少气候容量资源使用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自主决定减排方案。作为国际气候正义的原则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仅仅依据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确定强制减排义务的划分,而没有全面、深入的分析各国对于气候变化的贡献度,确立一致性的标准。这是国际气候正义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三)国内气候正义和国际气候正义的互动
当然,国内气候正义和国际气候正义不是两种截然分开的气候正义类型。共时性的意义在于表明两种并存的气候正义类型是在一个时空背景下交织互动的。国内气候正义的立场和共识无疑会影响国际气候正义进程的推进。如美国在气候正义推进过程中往往被视为最大的障碍制造者,其根本原因源于美国国内公众和政党在气候正义上的共识,即对本国核心利益的关注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美国前总统老布什曾在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等场合公然宣称,“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不容商量”,“我是美国的总统,不是世界的总统。我只做最能维护美国利益的事。”[93]类似言论表明了国内的气候正义观念对于政府在国际气候正义进程中的立场和主张的影响。国际气候正义的进程决定了国内气候正义的外部环境,影响着国内气候正义的观念和制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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