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价值论意义上的气候正义综合了平等、安全、自由、效率、秩序等诸多价值,而方法论意义上的气候正义在基于对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认知的基础上大致给出了可能冲突的各种价值的优先性序列。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过程中,尽管各主体在气候变化领域的正义问题上可能达成合乎上述正义理论的共识,但这种正义论的认知并没有转换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一致性的行动。[80]从价值论意义上的气候正义到方法论意义上的气候正义,都还只是一个观念中的正义,而应对气候变化,最终需要的是行动的正义。因此,完整意义上的气候正义概念,还需要完成从认识论、方法论到实践论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标志是使气候正义的价值综合体和价值序列通过法律规范得到体现。法治是现代国家据以保存其所崇尚价值的一种社会技术,法律规范的形成正是这些价值外化的一种形式。由于实践性是法律规范的根本特征之一,当气候正义通过法律规范获得体现的时候,它也就完成了从认识论、方法论到实践论的转变。因此,通过法律规范使气候正义得到体现,是实践论意义上的气候正义的内在要求。
价值实践中的互利正义与前述价值论意义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观念正义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正是气候正义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结合的结果,是主体情境和背景信念差异的结果。也就是说,价值论到方法论再到实践论意义上的气候正义的转换,中间实际上不断增加了现实性和可行性条件的约束。气候正义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从冲突正义到互利正义,从价值观念到价值实践的转变。如果说价值综合是气候正义的静态载体,价值实践则是其正义的动态载体,价值序列则提供了连接静态载体和动态载体的指引和方法。价值实践是气候正义最能动的部分,它是气候正义实现的终点,同时也是气候正义自我修正和完善的出发点。互利正义是气候正义价值实践中的一般表现方式。互利正义就是冲突双方在基于不同主体情境、背景信念情况下,由观念中的气候正义加上现实性和可行性条件约束的那个可接受的解决结果。它是建立在冲突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相互妥协。[81]从气候变化现有的冲突解决方式来看,民主协商是实现互利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将互利正义的实现贯穿于冲突解决的整个过程,是理想的、观念的气候正义在实践中获得可接受性和可行性的基础。
至此,我们在前述对正义观念史进行梳理和对气候正义文献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到气候正义作为价值综合、价值序列和价值实践的内涵。我们由此可以对气候正义的含义做出如下的结论(可参见表2):
首先,气候正义是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多元价值的应然选择和协调,它是一个包含了安全、自由、平等、公平、效率和秩序等多元价值的价值综合体。这里的安全是指要确保实现《公约》确立的“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82],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稳定、适宜的气候系统。自由则关系到各国和其他各类主体选择和决定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气候容量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强度的自主程度。平等主要强调各个主体对气候容量资源利用的平等资格。公平是平等的结果,它更多的适用于有一个主体居中的三方或以上关系中,如分配或矫正。效率强调的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而秩序价值体现的则是将上述价值和价值冲突的协调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制度化的要求。
其次,上述综合体中的价值应统摄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目标,即“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目标之下,其基本的价值序位如下:安全应是首要的底线性价值,只有实现气候系统的稳定、适宜,自由价值才能获得基本的保障条件,其他价值才有适用的余地和实现的可能。安全居于首位并不是对现代社会公认的自由价值主导性的否认,相反,安全价值的首要性正是基于它对自由保障的基础性中获得的,而且安全价值的首要性只是要求首先满足安全的底线性需要,在获得基本的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自由价值并没有受到限制;虽然在气候正义的序列中,自由价值居次,但自由作为现代社会公认的主导性和目的性价值的地位仍然得到了坚持,自由相较于其他价值具有更重要的目的意义,自由在满足安全的底线性要求后仍然应得到最充分地保障和最大的自主度。平等和公平则主要是在对自由施加限度的过程中适用,因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各相关主体可自由利用气候容量资源的范围内,是否平等和公平是无需讨论的问题,只有在基于安全价值实现的需要而对各主体享有的气候容量资源进行限定、再分配、交换以及对上述过程中产生的不公平进行矫正的过程中,才需要适用平等、公平价值的功能进行调适。其中,平等更强调对主体资格确认和取得的调整,因而更具有先决条件的意味,而公平更强调对分配和矫正过程和结果的调整,因而更具有居中协调的意味;效率价值通常并非法律的主导性价值,但正如法谚所云,“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正义显然也包含效率价值的考量,在前述气候变化正义中的基本价值序列得到考虑的情况下,效率价值也应得到权衡,如果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制度由于低效率或无效率严重危及前述价值的实现,则该项制度必须要予以调整,例如,由于京都机制下的过于灵活的市场交换制度会造成对强制性减排义务规避从而影响公平价值的实现,因而灵活机制便应当进行调整。如果说前述价值多为实质性价值,秩序价值则更多体现为形式价值,它是前述价值对于稳定的、可预期的制度形式的要求,前述所及的价值及其序列关系,最终都应当落实和体现到秩序价值上,这是作为价值综合和价值序列的气候正义向作为价值实践的气候正义转变的最后的、关键的一环。(www.xing528.com)
表2 气候正义的含义分解
〔1〕这里的价值应用环节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各价值实际上在每个环节均综合发生作用,只是序位会有不同;这里的“交换”应作扩大解释,既包含各主体依其自主意志进行的交易也包含作为交易基础的碳排放空间利用活动;关于分配、交换和矫正环节的分析请参见本书第三章实体气候正义。
最后,气候正义应当是可实践的正义。气候正义从价值综合到价值实践的过程,是理论理性逐步减弱而实践理性逐步增强的过程,是气候正义体现自身“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环节是气候正义的制度化。没有制度便没有可实践的气候正义。气候正义的制度化包含三个基本要求:一是排除过高的道德标准或是超越价值的宗教信念;二是排除作为具有偶然性的个人行为伦理;三是要将气候正义的逐项价值及其关系通过一系列以权利和义务设置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加以体现。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会使气候正义成为一种无法实现的“乌托邦式”的气候伦理,而个人行为伦理是一种只具有偶然性的内心修行,超越价值的宗教信念在尊重宗教自由和多元的现代社会对于促进气候正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显然其作用范围有限,无法成为公众普遍遵守的日常规范。因此,气候正义的制度化应以符合基本的道德伦理为标准,以权利和义务配置为核心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安全价值以保障稳定、适宜的气候系统为目的,主要通过基于减排目标的总量控制制度、碳排放权分配制度、量化强制减排义务分配制度等体现;自由强调决定气候容量资源利用(包含交换)方式和强度的自主性,主要通过碳排放交易制度、气候容量资源利用制度、减排手段选择和配置制度体现;平等指获得与气候容量资源利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资格,通过碳排放分配主体制度、碳排放交易主体制度、遵约机制中的主体制度体现;公平致力于保障各主体在气候容量资源的利益和负担调整过程中获得“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主要通过碳排放权分配标准制度、量化强制减排义务分配标准制度、遵约机制下各项制度体现;效率以促进应对气候变化过程符合成本和收益分析为目标,主要通过碳排放交易制度、气候容量资源利用制度体现。上述制度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为气候正义的实践转化提供了切入点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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