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论及,在价值论范畴,气候正义表现为价值的综合体。这是一种静态的观察。然而所有的价值问题都既具有主体性的一面,也具有客观性的一面,气候正义的分析离不开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当我们将气候正义置于主体的背景信念和具体情境中进行考察时,会发现持不同背景信念的主体,或处于不同情境中的主体,对正义观念的认知,以及对正义诸价值的重要性程度的认知会出现差异性。所以当我们从动态的角度观察气候正义时,便进入了方法论的范畴,它需要我们为气候正义的价值综合体中可能冲突的诸价值提供优先性的序列和抉择指引。
气候正义不是各种价值的无序的综合,而是具有特定的价值序列。在传统自由主义者那里,往往只是给出一个先验的或直觉的价值,并以某个单一的价值作为正义的内涵,或者只是给出简单的复合价值视为正义的内涵。但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他不只强调个别价值的重要性,如平等,而且同时对基本的价值进行了词典式的排序,给出了一个序列的价值。众所周知,罗尔斯将正义问题归结为两个具体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正义原则对应着公民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与优先性,其核心是强调社会正义应当首先保证平等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原则,则可以归纳为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对于社会经济不平等应该靠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来调节。根据词典式优先顺序,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应该优先于差别原则。第一原则是处理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它不允许以最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否定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第二原则是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问题,使之“最大限度地增加最不利者的利益”。[79]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当然不是正义论的标准答案,而且其中关于差别原则的论述甚至在自由主义内部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但毫无疑问的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给予了我们这样的启示:正义论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当正义的诸价值发生冲突时,正义论的任务之一就是应当为这些冲突的价值提供一种优先性序列和原则。也就是说,气候正义不只是一个静态的价值综合体,也是一个动态的价值序列。(www.xing528.com)
气候正义的价值序列根源于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在初级层面,气候正义的价值序列取决于主体情境,也就是主体所处的自然、社会环境,主体情境本身就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结合,它影响着主体的价值诉求和价值。很显然,在气候变化领域,不同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不同经济结构、发展水平的国家,对于气候正义诸价值的认知和态度也往往是不一样的。在高级层面,气候正义的价值序列取决于气候正义的背景信念,背景信念是处于共同体中的主体认知和行动时所持的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观念背景,气候正义的背景信念主要包括主体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的认知,以及对于正义观念的确信,它也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结合的产物。在高强度背景信念下,如共同体中的各主体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非常确定,那么气候正义的价值综合体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序列,如安全优先于平等、自由、效率等诸价值;而在中强度背景信念下,由于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和结果认知的确定性不一致,这时候往往平等的要求要优先于安全、自由、效率等诸价值,或者是根据不同的背景信念情况呈现出多元的序列;而在弱强度背景信念下,由于对气候变化的事实和结果认知的确定性缺失,价值序列由多元又趋向于一致,往往是自由和效率的考量优先于安全、平等诸价值。
所以,气候正义的概念不只是价值综合体,具有静态的价值论意义,同时也是价值序列,具有动态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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