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气候正义问题的关注是正义论尝试解决气候变化领域的多元价值冲突的努力,同时也可以视为是环境正义运动向具体领域的延伸。环境正义运动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美国出现,其起因是由于废物处理设施和肮脏工业在贫困有色人种社区的不均衡分布引起,最初以一种反环境种族主义的姿态出现,其实质是关注环境平等(environment equity),反对环境负担不成比例分配,[1]这一精神实质继而逐步扩展到其他环保领域。大约在2000年前后,一些非政府组织承袭环境正义运动的精神,开始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伦理审视,关注气候变化中的利益和负担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气候正义运动便应运而生。有的非政府组织直接以“气候正义”来命名,比如“国际气候正义网络”。该组织还于2002年提出共有27项内容的“气候正义巴厘原则”(“巴厘原则”)。[2]这可以视为气候正义最早的正式文本表达。随后,围绕气候正义展开的相关研究也逐步增多,比较代表性的论文有埃里克·A.波斯纳(Eric A.Posner)和凯斯·R.孙斯坦(Cass R.Sunstein)合作的《气候变化的正义》,[3]而同年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克里斯托弗·司徒博(Christoph Stückelberger)在其论文《为何故、为了谁我们去看护?——环境伦理、责任和气候正义》一文中则直接使用了“气候正义”一词,并对气候正义的原则进行了阐述。[4]“气候正义”也逐渐成为讨论气候变化领域利益和负担设定问题时经常使用的一个规范概念。[5]
当我们将“正义”概念和某个特定的法律领域结合起来使用时,意味着我们要对这一特定法律领域内的多元化价值冲突进行选择和协调。“气候正义”的概念就是在这一个意义上使用的,它意味着将正义理论和观念运用于气候变化领域,对这一领域存在的多元化价值进行选择和协调,[6]检视气候变化领域的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对价值选择和协调的正当性,如果还存在与正义的原则和标准不符之处,应当如何修正以达到更为完善的状态。气候正义论的目的是运用正义的相关理论,指导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气候正义论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从实践方面看,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缺乏共识,而气候正义的研究有助于促进这种共识的形成。从199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柏林)到新近的第十九次缔约方会议(COP19,华沙)可以看出,气候谈判的进展非常缓慢,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一直都非常艰难,尤其是在后京都时代的谈判进程中,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分歧,这些分歧表现在:
首先,是对共同愿景的分歧。共同愿景一直是气候谈判的一个重点内容之一,共同愿景的存在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气候谈判的基本共识,指引着气候谈判的进程,但近年来的几次缔约方会议,无论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还是坎昆会议,都只有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没有提到2050年的远期减排目标。这表明了各国对于共同愿景的分歧。
其次,对于减排义务的承担以及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援助等核心问题仍然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的机制体现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解上。后京都谈判达成的政治文本虽然都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是这种重申并不能掩盖各国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认识分歧,即这一原则中的基础是基于历史责任还是现实责任,共同责任是否是“共同的法律责任”。这些分歧反映了从《公约》到《议定书》到“巴厘岛路线图”已经取得的共识实际上只是表面的共识。而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发达国家意图淡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意图已显而易见,至德班会议,最终的决议文本实际上已经搁置了这一发展中国家视为谈判基础的原则。
最后,目前国际社会对于气候谈判的科学基础——对气候变化事实的认识实际上也存在分歧。气候变化的支持论和怀疑论的论战实际上一直存在,而伴随着气候变化谈判的低潮期,气候变化怀疑论的观点地位有所提升。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这一前提性事实的认知并非绝对的一致。如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爆出的“气候门”事件,部分公众和机构指控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数据造假,无疑从侧面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事实的认识分歧。这种对事实判断的分歧实际上也反映了对制度认识的分歧,如对联合国机制,包括IPCC的专家构成、工作程序等正义性的怀疑。(www.xing528.com)
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表明的是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信任赤字”,由于气候谈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成果,雷声大雨点小,使得国家主体之间的信任度降低,民众对于政府和国际机构的信任度也在降低,一些国家和部分民众对于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的达成已经缺乏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气候正义对于凝聚各国及公众的共识,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从理论方面看,对于气候正义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性和系统性。从各方面文献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对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无疑是一个热点,但研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缺乏理论性和理论指导。目前对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法律研究大多是制度性和对策性的研究,具体内容往往只是对谈判成果或条约规定的介绍,或者只是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理论层面研究的文章很少。对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缺少理论层面的梳理,也缺乏一个系统理论的指导。
其次,缺乏对于制度价值的关注。目前对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关注制度本身的研究居多,对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的研究较少。制度层面的研究有其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关注制度背后蕴藏的价值,很容易在制度构建中造成更多的冲突和分歧,加剧气候变化法律制度领域的分歧和冲突。
最后,在已经存在的一些理论和价值研究中,系统性仍然不够。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借助于一个系统的理论基础。由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国际性、交叉性、复杂性,借助于一般的法律理论或国内法的基础法律概念,很难将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构建中涉及的背景信念、主体情境、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及实体正义的分配、交换、矫正环节等因素和内容协调在一起。而将正义论引入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有利于弥补目前研究中缺乏理论性、缺乏系统理论指导的不足。通过正义理论的引入,能为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找到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框架,并借助这一理论框架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构建进行体系化、类型化的研究,使我们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全面、系统,促进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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