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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强制实行巨灾保险的前提下,当巨灾来临时,由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各自分担保险损失。原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其余由政府的巨灾保障基金共同承担。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通过立法形式对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予以明确,同时明确政府的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

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优化方案

无论是产业发展,还是乡村建设保险制度都不可或缺。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农业产业本身的高风险和经营主体的弱质性,都应该给予更多的保险支持。对比城市发展过程中市场主导的保险体系,在农村经济起航过程中,需要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多元化的风险分散制度

我国国家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及巨灾风险保险制度,以致于每当巨灾发生时,农业保险赔付率偏高,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农民都承担较大损失。因此,我国应当构建多层次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在强制实行巨灾保险的前提下,当巨灾来临时,由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各自分担保险损失。原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其余由政府的巨灾保障基金共同承担。也可以建立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完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分散方式,为农业风险提供保障。

(二)农业保险业务品种多元化

我国农业保险品种范围较窄,保险对象主要集中在农作物和养殖业保险上,从产业流程看,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生产管理环节,而且农作物和养殖业没有按生产周期进行详细划分,以致保险品种单一。因此,应当对农业保险品种进行多元化创新,可以对保险品种深度创新,将保险公司承保的自然灾害品种延伸至农业一切财产保险,并且加强保险品种的广度创新,将农作物保险范围从灾害保险延伸到农药污染、农产品价格等经济风险。而且可以针对养殖业和农作物成长周期创新具有周期特点的农业保险品种。另外,还可以实行“小额信贷+保险”的模式创新农业保险品种,规避农产品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三)风险保障提供主体多元化(www.xing528.com)

(1)建立以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财政给予补贴的农业产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

(2)引导民间成立非营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由面临相似风险、具有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具有保险要求的主体组成保险组织,类似于保险合作社,投保险的同时也由保险组织的所有者互助共济、利益共担。每个社员为其他社员提供保险,同时,每个社员也获得其他社员提供的保险。这种保险组织在欧美国家比较发达,如美国的同胞社、英国的友爱社等。在农业方面,日本的农业合作社是办理农村保险最为活跃的组织,它提供的保险包括农村房屋保险、人寿保险、损坏保险等。一般是社员与基层社签订互助协约,再由上一级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即转分保,基层社基本不承担风险,筹集的保险资金存入农业合作社系统的联合社或者中央农林金库,用于购买债券或农林公债,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配套政策多元化

(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建设。农业保险的法律建设在我国一直未予以明确。《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农业保险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基础。相较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该更好地体现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同时应该将法律规范与现代农业发展规范相结合,以此来确保其适用性。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通过立法形式对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予以明确,同时明确政府的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

(2)建立社会诚信基础。诚信是保险双方互利的基础。建立社会诚信机制是保险运行的社会基石。为此,要利用现代传播体系,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水平,增加农户投保的积极性,树立信用观念,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搭便车行为,甚至骗取保费的道德风险。同时,承保公司应该提升保险理赔服务效率,从事后保险转移到事前风险防控管理,加强风险预警、风险评估管理,真正做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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