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应该是一个由商业或合作制,或国有股份制,或民营且在产权明晰、权利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金融机构组成的具有高度竞争力的金融市场。之前的分析中,我们认为影响市场定位、经济效益和为“三农”服务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产权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上。所以,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首先要加强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治理结构的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虽已全面铺开,但根据现行的试点计划来看,不管是同一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是农村合作银行,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都过低。银监会在《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投资股和资格股均实行一人一票。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过低,以致股东监督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热情并不高,农村金融机构被内部控制的局面就不会改变。所以,必须要逐渐放宽对农村金融机构中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比重的限制,加强股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使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要制定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法,以对大股东进行直接监管。
在治理结构过程中,国有股权资本必须建立一个适当且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还应建立一个能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例如,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晰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充分发挥这一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长处,并有效地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协调好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均衡。(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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