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产品创新独特
孟加拉国成功运行小额度的农村贷款,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发展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指导价值。
1.风险管理模式独具特色
(1)对于团体范围的贷款,随机将某些贷款人划分到统一贷款小组内,而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联合担保和监督的职责。
(2)建立跟踪激励机制,小额贷款的组织是否继续贷款给借款人以及能够发放多少金额的贷款给借款人,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高低以及过去是否有不按时还款或不归还应还额度等不良行为发生。
(3)借款人在信用体系中有较高的分数,可对其提高贷款的额度。
(4)实行分期付款,允许替换抵押物或担保方式。
(5)借款人必须在规定周或月的期限内用等值的物资还款。
(6)在借款人没有办法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物时,可以使用组织提供的抵押物来进行替代。
2.利率定价方法不拘泥形式
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详细信息以及借贷相关人员的资料自行决定利率的高低。一般的小额信贷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消耗,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它会订立一个比较高的利率,才能保证机构营利。
面对金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贷款还款困难的情况,巴西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CPR工具来应对这类问题。该工具是从实体经济向金融投资的方向一步一步发展应用的。CPR工具作为联系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纽带,开通了一条绿色的借贷通道,满足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中心的农业生产经营实体的融资需要,使农产品的价格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保证农业生产成果的市场机制体现,同时增加了农业相关方面的贷款,使金融市场的运作保持在一个健康稳固的状态。(www.xing528.com)
(二)农业保险体系完备
在世界各国农村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中,来自农业保险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非常关注,因为它对稳定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一般不由政府直接发行,更多的是采取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并允许商业机构共同参与经营。美国的风险管理局主要是管理和控制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基于政策的农作物保险也在其经营范围内。私营保险公司同样拥有农业保险的经营权,为获取该经营权,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步骤。首先,企业与风险管理局签署一项协议,在协议中承诺按照风险管理局的每项规定行事,然后,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调查核损的负责人进行具体业务的操作。由于私营保险公司并不具有国营保险公司那样强大的后盾,并不能经营所有品种的保险业务,一般来说,农作物的暴风险、冰雹险,养殖业保险和农民私人财产保险等是其能够经营的主要险种。
日本和法国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策性保险机构。日本建立了市、町、村一级农业互助联盟以及都、道、府、县一级农业互助保险联盟。法国建立了一个由政府占大部分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在业务范围方面,政策性保险公司与商业性保险公司是不同的,这点必须要注意。集团还实行强制性购买与自愿性购买共同存在的保险政策:虽然政府不参与保险的经营,但是针对一些关乎国民经济的粮食作物要求强制购买保险,同时会按照规定的比例补贴给农民保费;而对于另外那些对国民经济不存在太大影响的经济作物,则允许其自行决定购买保险与否。
在发展中国家,却是与发达国家相反的,国家会直接参与到农业保险的运作中。这类农业保险不是为了追求利益,它是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与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一起分担农业生产的风险。
(三)农业担保体系完善
发达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直接出面,为农村金融提供直接担保,或者通过自建和与社会商业机构合理组建专业担保机构,为农村金融提供担保,这样就可以为不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信贷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最初阶段的借贷困难问题。
法国通过当地农业局的担保,隶属于法国农业贷款集团的地区银行营业网点可以直接向农业合作社提供农业和副业产品的购买资金,以确保农民在收到农产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向农民全额支付购买资金。由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贷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出资建立农业、林业和渔业信贷基金,以及农林中央金库提供借贷的保险险种,以支持其发放贷款给借款人。
(四)金融政策法律健全
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在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金融体系能够有规律有效地运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美国金融体系已经有了一个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比如,美国颁布《联邦农业贷款法》《农业信用法案》和其他法律,以及在其他相关的法律体系融入农村金融,使农村合作经济金融支持体系在一个合法合规的社会环境中运行,更因此免除了不规范现象,如行政干涉等的干扰。日本和法国也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支持法律系统。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印度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经济和金融制度的法律建设,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和许多其他法律,监管和保护农村合作经济体系的健康、稳健发展。完善的法律保障,为农村金融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保障了农村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降低了外部因素对农村合作经济的影响,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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